來源:讀特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大資料、區塊鏈等新興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及其場景化應用的不斷拓展,人們的工作方式與生活方式發生了急劇變革,人們走進了智慧化、數字化時代。自動化行政的興起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時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挑戰。儘管自動化行政提高了政府部門的決策效率,在廣義的層面上提升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水平,然而,技術與公權力的疊加也無形中增加了公權力擴張的風險。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自動化行政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彙編。
隨著自動化行政的興起,人與人的關係將轉變為人與機器的關係
秦梅玉在《社會科學動態》2021年02期《自動化行政的興起及其法律挑戰》一文中認為,我們處在一個急劇變革的時代,以人工智慧為代表的現代資訊科技對現有的法律秩序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衝擊,不僅重構了法律關係下的權利義務模型,還給法律關係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原理造成了困擾。在行政法視域內,隨著自動化行政的興起,人與人的關係將轉變為人與機器的關係,行政法治即將迎來治道變革。作為回應現代社會需求的行政法,需要認真對待人工智慧,從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式法的雙重維度推進實質性變革。比如,在行政實體法層面,應當明確自動化行政裝置的法律地位以及自動化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建構自動化行政的法律責任制度以補足自動化行政的責任規制缺失,完善資料保護制度以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公民隱私權的衝突。與此同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制度規則需要因時而變。在行政程式法方面,應當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式參與權,建立自動化行政行為的程式補正措施,確定自動化行政的“送達”生效規則等,強化行政程式的透明和公正。
自動化行政活動的型別大致分為兩類,即完全的自動化行政與部分的自動化行政
郭琪在《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21年第36期《自動化行政中基本權利保護探討》一文中認為,自動化行政,是自然科學湧入人文科學領域的新興產物。就文法解釋角度而言,自動化只是一種外在的表現形式,核心是行政化發展的要求與演算法技術結合的必然產物,其並未脫離行政概念的範疇,只是以演算法運作過程取代過往重複的、機械化的人工操作,最大可能地減少行政人員的工作負擔,以實現對於公民行政權益的保障與國家公權力的平穩執行。但此類界定並非是規範層面的概念定義,而是描述性用語,即將行政行為進行圖譜化與資料化,從而代指建構於大資料、人工智慧基礎之上的系列行政活動。當前的自動化行政活動的型別大致分為兩類,即完全的自動化行政與部分的自動化行政。完全的自動化行政行為即完全排除人類的參與,如在2018年,深圳市試執行“秒批”(無人干預自動審批)行政工作方式,並將其運用於高校應屆生人才引進與落戶工作中。從網上申報到辦理落戶,全程無人參與,實現完全的機器決策。部分自動化行政行為屢見不鮮,即在整個行政行為過程中,實現部分行政行為的機器替代。較為典型的例子即“交通抓拍”,透過測速器與監控裝置實現交通違法證據的固定,透過數字技術傳回交管部門,進而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儘管自動化行政在一定程度提升了行政人員的辦事效率,推動了行政工作規範化、體系化、制度化的發展,但也暗含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風險。
構建具有一定發展彈性的自動化行政處罰制度體系
馬顏昕在《政治與法律》2020年04期《自動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處罰:挑戰與回應》一文中認為,以人工智慧為代表的新技術正在深刻地改變人們的生活。我國政府積極擁抱這種改變,透過自動化行政等方式改善治理模式,更好地實現行政任務。然而,這種改變所帶來的法律挑戰也是深遠和全面的。行政處罰作為一種適用最為廣泛、制度相對最為完善的負擔行政行為,其制度上的回應需求也最為迫切。在未來我國《行政處罰法》的修訂中,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動化行政方式所帶來的巨大挑戰與回應需求,在制度上予以完善。還應當注意到,技術的發展仍然在不斷推進中,甚至越來越快。因此應該堅持正當程式等基本原則,為變化的社會帶來相對穩定的保障,同時在具體制度上留出一定發展和創新的空間,構建具有一定發展彈性的自動化行政處罰制度體系。
(原題《 自動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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