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世界從不缺乏傷害、欺騙和背叛,但也正因如此,家才顯得格外溫暖而親切。”安土重遷是根植於國民內心的傳統,有了自己的房子,免於飄零,才算是真正有了家。
在古代,發跡後的達官貴人,都為自己置辦一套豪宅,彰顯自己的身份地位。到了如今,房價日益飆升,房子更是人們對“溫暖、親切”的一種執念,為了在大城市紮根,或是為了孩子的教育醫療等,有不少人會選擇二手房交易。
(涉及隱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事)
但二手房的買賣交易也頗為複雜,稅費、過戶、貸款等一系列事宜,經常讓人焦頭爛額。二手房交易市場活躍起來後,房產中介也順勢而起,從中包攬了各類雜事,但也因此引起過不少紛爭。
21世紀初,在房產中介還沒崛起時,北京也發生一起因二手房交易引發的糾紛,這場糾紛引發的矛盾,長達20年,終於在今年落下帷幕,看看是怎麼回事?
一個寒風蕭瑟的冬日,何先生將自己的全部家產都變賣了,因為他年幼的兒子失聰了,為了給兒子治病,北京是首都,醫療技術先進,即便知道兒子的不是一時就能治好的,但只要有一絲希望,就不能放棄。
從醫院得知兒子需要長期治療後,他們決定在北京紮根,畢竟拖家帶口的一直住旅館也划不來。他們的資金不多,在老城區找了一個小平房,和賣家於某談好了價格,總價3萬元,這在當時也不是個小數目,兩人立下字據,按了手印,完成了看似完整的契約。
但買房子不是小事,有一件事是萬萬不能忘記的,那就是房產過戶。但當時何先生忙於兒子的病,只想快點安定好生活,就省去了這個步驟,給未來留下了一個巨大的隱患。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推進,北京的房價飛速增長,當初的小平房也水漲船高。尤其在十年後,北京老城區大面積拆遷,雖然還沒到何家,但也是遲早的事了,拆遷的好處是明眼人都看得見的,所以當初的賣家於某就想以原價3萬元,買回這個房子。
何先生在北京生活了這麼多年,自然也能看明白這個趨勢,且物價上漲,當年的3萬和十年後比,哪還是一個樣,更何況這房子是他們賴以生存的家,已經有了深厚的感情,所以沒有同意。
雖然何先生有白紙黑字,但房產證上還是寫的於某的名字,按照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房屋就屬於誰所有,所以於某將何先生告上了法庭,要索要回房子,於某此舉實在有違契約精神,但誰讓何先生留了個這麼大的漏洞給他鑽呢。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屬於國家或集團所有,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而土地使用權則可以一方轉讓。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生效的條件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經法院調查認定,當初何先生和於某籤的合同是無效的,於某可以拿回這套房子,但當初兩人的交易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於某需要按照當時的市價和房產增值等對何先生進行補償,核算後為70萬元。
因為房子還沒有確定百分百會拆遷,於某怕自己竹籃打水一場空,也是實在拿不出那麼多錢,所以一直沒有作出補償,何先生一家還是住在這套房裡。
直到去年,房子終於迎來了拆遷,拆遷一共可以分得四套安置房,以及127.4萬元的現金補償,按照北京的房價核算下來有1100多萬,這樣的利益誰不想呢。
因為何先生是房子實際控制人,所以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主要和他洽談了拆遷的事宜,但他們也瞭解關於這個房子的糾紛,沒有忽視擁有房產證的於某,《房屋拆遷糾紛判決書》中也明確表示了於某和何先生之間的利益糾葛,可以透過訴訟解決。
於是時隔十年後,兩家人再次對簿公堂,於某毫不退讓,認為自己手持房產證,要把這塊大餅全部吃下,那麼他能拿到這筆鉅額財產嗎?
前面說過,何先生被認定為房子的實際控制人,當初兩人的交易也是出於自願,所以於某是不可能獨佔的,根據均等分配的原則,調解員給出了一套讓兩家都比較滿意的方案:
拆遷所得的安置房總面積371平方米,作為房屋主要控制人的何先生一家分得295.7平方米,於家拿111.3平方米,現金補償何家佔70%,於某佔30%,兩家對此沒有異議,簽下了相關協議,也宣告這場糾紛終於劃上圓滿的句號。
買房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現在年輕人想要成家,首先就要考慮房子的問題,從何先生的經歷中,我們也要吸取教訓,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一定要手續齊全,每一個步驟都不能忽略。
其次在訂立房產買賣合同時,不要太過大意,要仔細瞭解每一個條款,首要的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否則房產交易將被視為無效。對房屋所有人和房子的背景也要稍作了解,否則到最後一場空,只能自己吃下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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