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房子那些事兒31-避暑房遇上工程款
案例31:避暑房遇上工程款,優先保護誰嗎?
案情:張三在一個度假勝地購買了一套避暑房,該房屋系商品房,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房款。在交房前,因開發商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單位起訴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工程款,並確認對於該工程的拍賣、變賣、折價享有優先受償權。施工單位以此判決申請法院執行這批避暑房。張三提出執行異議複議,被法院駁回。張三向法院起訴,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消費者的購房優先於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支援了張三的訴訟請求。
簡析:
1、就住宅,根據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消費者的居住權優於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2、本案涉及的是避暑房,是有時候在此居住,不是普通住房。目前,司法傾向於保護居住權。
3、以上兩權利都是債權,但是如果遇上抵押權。按規定,有抵押權,住宅不能對抗該執行。
4、三個權利如同時存在,如何適用,現在無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