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巍 劉大洪
平臺型企業是一種新的企業形式,是一種聚合資訊的中介,也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產物。平臺型企業透過主動或被動的資訊收集,經由人工智慧演算法處理資訊再分發給需求端,是一種高效的資源配置方式。
技術特性與資本壟斷
引發市場不完全競爭或失靈
從實質上來講,平臺型企業的執行或運作,是依靠高精準的資料採集,強人工智慧的演算法處理,以及精確的資料分發,跨越現實物理空間的隔閡完成高效的資源配置。
從執行邏輯上來講,首先是資訊收集,技術的發展使現今的資訊收集更廣泛和精準,新生的數字技術體系,以發達的資料採集和傳輸系統(各種智慧感測器網路和搭載其上的軟體系統)為基礎,使得將現實物理世界中越來越多種的資訊,標準化為海量的二進位制可程式設計數字資訊成為可能。其次是演算法處理資料,強人工智慧的應用使演算法更準確。飛速提升的計算機硬體與先進的雲計算技術相結合,為全社會提供了巨大、廉價且普及的算力。其三是資料分發。發達的數字技術體系,對現實世界的資訊實現了數字化的抽象同構,進行數字資訊的快速處理和傳遞,造就了廣泛整合社會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關係的能力。平臺組織在經濟的迴圈和週轉過程中,與經濟中其他主體所形成的各種經濟聯絡的總體,就是平臺經濟。
在平臺經濟中,數字平臺的技術特性及資本對平臺的壟斷,塑造了動態不完全競爭格局,甚至引發了部分市場失靈。例如“二選一”、“資訊繭房”等。
近年來,數字經濟時代的經濟執行瞬息萬變,在網際網路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的發展賦能下,各種新的交易方法和經濟模式百花齊放,針對各種新問題、新現象、新狀態,經濟法必須做出適時的調整,以滿足實效性的需求。經濟法學的核心研究命題是在市場正當發揮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使國家正當、適度地干預經濟,彌補市場失靈。就規制工具而言,經濟法主要有兩種,分別是鼓勵和控制:激勵性規制又稱正向規制、積極性規制,它強調以國家干預的形式推動、扶持和促進某一經濟法律關係的存續和發展;而控制性規制又稱負向規制或約束性規制,強調以國家干預的形式約束、規範、限制乃至完全禁止某一經濟法律關係。
破解平臺壟斷“雙刃劍”
實現激勵與控制的有效平衡
實踐表明,平臺型企業一方面具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促進社會公眾福祉的積極效果,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社會風險。這種“雙刃劍”效果要求構建一個系統化、科學化的平臺經濟規制體系,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激勵與控制兩類規制措施能否實現有效平衡。
在激勵與控制相平衡的目標導向下,我國平臺型企業的經濟法規制體系應當在謙抑規制與精準規制兩大理念的指導下予以塑造。經濟法的謙抑性思想認為,基於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尊重,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應當以一種剋制和謙遜的品格嵌入市場失靈的邊界當中。規制框架的設計在治理市場失靈的同時,又不構成對市場機制的侵擾。
謙抑規制理念的核心要旨有二:一是,謙抑規制倡導在遵循市場優先原則的前提下開展規制,它認同但不濫用規制;謙抑規制並不意味著否定市場失靈的客觀存在,不是對市場機制的盲從,更不是不規制。二是,謙抑規制強調規制強度和手段應當與市場失靈的程度相適應,應避免泛干預主義,不應對輕微的市場失靈問題草率動用過於嚴苛的規制手段。即謙抑規制既反對不規制,又反對規制過當。
經濟法的精準規制理念認為,規制的設計和開展應當克服市場資訊的匱乏,實現對市場失靈問題的“精確打擊”,而不能“一抓就死,一放就亂”。伴隨著人工智慧、網際網路、大資料等技術手段的高度發展,如今的市場規制法通常要甄別、處理和應對海量的資訊和資料,必須對規制正規化進行精準調適,以適應高度複雜且變化著的市場機制。各類新興的經濟執行模式具有複雜性,對社會生活實踐的影響也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
面對此類經濟現象,政府規制機構通常無法熟稔其背後的運作邏輯,處於嚴重的資訊弱勢,導致規制正規化有失精準。此時,經濟法規制主體的開放化、規制責任的多樣化就是一個解決規制資訊不對稱、促進規制精準化的有效主張。
(作者崔明巍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劉大洪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