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級傷殘劃分原則、鑑定標準、待遇規定及賠償專案(最新)
一、八級傷殘劃分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相關規定,八級傷殘劃分原則為:
1、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2、無生活自理障礙。
二、八級傷殘鑑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為八級傷殘: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面板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面板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150px,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8)舌缺損<舌的1/3;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痺;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術術後遺留性功能障礙者;
64、一側腎上腙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三、八級傷殘待遇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八級傷殘賠償專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等相關法律規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賠償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八級傷殘乘以30%。
各種賠償專案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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