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小區內一般都建有地下停車場,讓我們不用再辛辛苦苦去找公共停車位或者再出錢去將車停到地下停車場,在方便我們生活的同時,也節省了一筆不必要的開支。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小區停車位與商品房是單獨售賣的,也就是說你買了商品房之後可能還需要去購買車位,才能達到免費停車的目的。那怎樣才能既得到商品房,又得到停車位呢?開發商有權將小區的停車位賣掉嗎?
根據我國的《物權法》第74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由此可見,業主的權益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是要注意它所規定的是“應當首先滿足”而不是必須滿足,所以說車位並不一定是強制提供給你的。那地下車庫裡的車位的歸屬權到底是誰的呢?屬於開放商還是物業?這點在《物權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住宅時向購買人承諾, 此車庫專供業主停車, 一戶一個車位。這便是與你達成約定,將車位的歸屬權透過附贈的方式轉送給你,那該小區的車庫就是由業主共有。如若開發商沒有與你進行約定,那該小區的車位的歸屬權仍為開發商所有,他有權對其進行出售,出租。
那開發商不贈送車位,業主便沒有權利享有小區車位的權利呢?在《物權法》中也有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也就是說如果停車位設在小區內的通行道路邊,公共廣場或者是一些小區的公共場地上,車位是歸所有業主共有的,你可以在這些車位上任意停車,而開發商,物業不得向你收取停車費甚至是車位的購買費。
如果你想在自己小區內擁有一個免費停車的車位的話,那在購房時便與開發商達成車位的歸屬問題,買車位與贈送車位的約定都要寫在購房合同裡,亦或者看一下小區的地上停車位是否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