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動#小區內車位費、電梯間廣告費歸誰?
這些年,伴隨著高層住宅的增多和公用道路車位規劃的缺失,小區內部公共車位逐漸開始對外開放,電梯廣告走進千家萬戶。但是,不少業主對於車位對外收費和電梯廣告費用的歸屬和用途一無所知,物業公司怕麻煩懶得公示,甚至對於收益說不清楚,競成了一筆糊塗賬。那麼,小區共有設施收益的歸屬和用途到底應怎樣呢?
業主應當明白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問題,但為何在生活中並未在意?原因在於:一是有些小區並未設立業主委員會,個人業主因工作、生活並不會關注。二是有些業主認為監督該經營與收益對自己並無多少利益,共有部分收益並不多,認為“不值當”。三是物業公司對收益以及支出未進行專業的財務管理,賬目混亂,無法向業主公開。
【民法典如何處理該問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九百四十三條對此問題做出了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明確建築區域規劃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常見的如車位費用、廣告費用,且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法聊生活建議】
首先,電梯間、共有車位等設施屬於建築物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那麼,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應歸業主所有。
其次,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人與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是一種委託服務關係,委託物業服務人在處理委託事務中所產生的收益應歸委託人(即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所有,委託人對此項費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最後,物業管理公司聲稱利用小區共有設施的收益彌補物業費的不足等屬不合法行為,二者實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物業管理公司應透過協商、仲裁以及起訴的方式來追繳物業費,但不能未經業主同意挪用小區共有部分的收益。《民法典》以最高位階效力的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相關條文從細節上體現出公民財產權利保護平等性,落實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要求,不僅明確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的所有權,而目規定使用收益的程式性要求,明確公共利益的歸屬,增強公民對於維護自身財產權利的意識,進一步彰顯《民法典)作為“市民社會生活領域的最高憲章”對業主權益的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