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房價雖然這兩年相對所有下跌,但對於多數北漂的人來說,租房更貼合實際。那麼,如果承租的房子被拆遷,我們作為承租人,是否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呢?我們透過案例進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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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於2015年從老家到北京發展,在北京市某村承租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用於經營一家連鎖餐飲店。租賃期限為10年,承租後張某按照品牌方規定進行了房屋裝修,裝修費將近十餘萬。開張營業後生意也還算可以,這些年張某也攢了一些錢,正當張某計劃再開一家連鎖店時,收到村委會的騰退通知,被告知該村已被列入重點整治區域,租賃房屋需騰退拆遷。
雙方簽訂租賃合同解除協議,協議約定合同於2020年8月30日解除,張某需在合同解除當日完成騰退。因房屋及土地均屬於村委會集體所有,張某僅作為房屋的承租人,無權獲得徵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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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認為拆遷補償是政府機構給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其實不然,在特定條件下,房屋承租人有權獲得對應的補償。
首先,我們需要區分租賃合同是否有約定。
如房屋租賃合同對徵拆補償有明確定約定,應當按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執行。
其次,我們需要區分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是用於自主還是用於生產經營。
如用於自住,且承租後並未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承租人無權獲得任何徵拆補償。如承租後用於自住並自行進行了裝修,那麼徵拆補償費中的裝修補償應當歸承租人所有。
如承租房屋用於生產經營,承租人通常會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使其更貼切業務需要。與上文同理,承租人作為實際裝修人,有權獲得裝修補償。另外,依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3條規定,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了營業執照,並在此實際經營,其要求出租人給付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確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援。即,承租人承租房屋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並以該房屋辦理了企業營業執照,則承租人有權獲得停業停產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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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們需區分騰退是發生在合同期限內還是到期之後。
依據依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3條規定,拆遷公告發布後房屋實際拆遷騰退前,租賃合同期滿終止,且出租人已經取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給付該補償費的,可酌情予以支援。即合同到期前釋出拆遷公告,合同到期後拆遷騰退,且出租人已經取得停業停產補償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向其支付停業停產補償。另外,如果合同對裝修補償沒有約定,則裝修因添付而喪失獨立物權,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給予裝修補償。
但少部分觀點認為,承租人實際騰退時間是發生在合同到期之後,租賃期內並未給承租人造成停業停產損失,沒有損失則沒有補償,所以承租人無權獲得停業停產損失補償。
本案中,村委會於租賃期限內釋出拆遷騰退公告,張某於合同到期後搬遷騰退,符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3條第(5)要求。張某承租房屋應於生產經營,並辦理營業執照,符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3條第(51)要求,所以張某作為承租人,有權要求村委會向其支付停業停產損失、裝修損失等生產經營類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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