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可以直接和被拆遷戶籤補償協議嗎?
最近刷到由殷桃、孫藝洲、袁弘、姜妍主演的熱播劇《幸福二重奏》,劇中廖莎職業是房產銷冠,該劇未涉及拆遷,由房產銷售去和被拆遷戶談補償這一劇情。正好最近有人諮詢這樣的一個問題“開發商可以直接和被拆遷戶籤補償協議嗎?今天來說一說這一問題。
開發商是不可以直接和被拆遷戶籤補償協議的。在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之後,命令禁止開發商介入拆遷了。開發商想要使用土地需要走招拍掛的流程,拍到了土地依法獲取土地使用權之後方可進行開發建設。而徵收必須由政府組織實施徵收,並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符合淨地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招拍掛。
為什麼之前開發商可以介入拆遷,並和被拆遷戶籤補償協議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之前,拆遷用的是拆遷許可證,開發商獲得拆遷許可證之後,就可以進行拆遷並和被拆遷戶籤補償協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之後,拆遷許可證就取消了。
而實踐中確實現在還是有開發商拆遷並和被拆遷戶籤補償協議的情形,但這並不合法,對於被拆遷戶的風險也是極大的,如果開發商破產了履行不了徵收補償協議了,一旦發生被拆遷戶基本上就沒有救濟途徑了,而且在實踐中這種事情發生的還挺多的。還有一種風險就是開發商不履行協議,被拆遷戶想要解決問題就得去法院起訴,但開發商是民事主體,在實踐中,這種情形大多需要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按標的收取訴訟費,對於被拆遷戶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維權成本。因此,遇到和開發商籤補償協議時,被拆遷戶可要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