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曉燕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2021年,我有幸作為中國代表團法律實務工作者,隨中國代表團前往東京奧運會。此行當中,國際體育仲裁庭臨時仲裁機構處理的幾個案件,給我留下了特別深的感觸。這其中,“賽場決定”佔了很大比重,東京奧運會總共處理了10起案件,其中有3起是賽場決定案件。這裡,我想跟讀者分享下奧運會上“賽場決定”的重要性。
什麼叫“賽場決定”?
東京奧運會期間,很多人都被其中的一場比賽吸引過:2021年7月28日,在體操男子全能最後一輪比賽中,中國選手肖若騰因為沒有向裁判致意而被扣0.3分,同場競技的日本選手雖然出現較大失誤,卻以高分奪得冠軍。雖然我當時在東京,但也注意到國內輿論對這個話題的討論特別多。在我的朋友圈裡,有朋友向我建議:這個可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請上訴。事實上,在此之前,我也確實仔細查閱了國際奧委會的相關規定、國際體操聯合會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體育仲裁院以往的相關案例。當然,後來東京奧運會又出現了一些新的相關或者相似案例,我們通過幾個案例看一下,如果肖若騰這個案子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起上訴,有沒有可能取勝,有沒有可能把金牌歸還給中國。
這裡,首先要介紹一下什麼叫“賽場決定”。“賽場決定”是指裁判員、裁判長或者官員對體育比賽規則的適用和解釋,這些決定包括確定是否犯規或者更多的技術性適用。瞭解了“賽場決定”後,再看一下案例和相關規定。
在談討肖若騰這個案子之前,先看一下國際奧委會的規定。國際奧委會第一個規定是《奧林匹克憲章》,《奧林匹克憲章》第61條第2款規定:“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端,應完全提交給國際體育仲裁院”,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爭議管轄機構是CAS,這就確定了肖若騰這個案子,是可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起上訴的。
什麼叫“內部救濟措施”?
但上訴有沒有前提?我們看一下《奧林匹克運動會仲裁規則》。該《仲裁規則》第1條1款規定:“如果對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國際聯合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宣佈的決定提出仲裁請求,申請人在提出請求之前,必須已經用盡內部辦法,除非用盡內部補救辦法所需的時間會使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特別仲裁處的上訴無效”。
首先一個前提是,要用盡內部救濟措施。什麼叫“內部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是指誰?奧運會是國際奧委會組織的賽事,是不是用盡國際奧委會的所有救濟措施?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我們看一下CAS案例,雖然是奧運會上出現的爭議,雖然涉及到奧運會獎牌的問題,涉及到資格認定的問題,但被申請人都是國際單項聯合會,所以內部救濟措施是指國際單項聯合會的救濟措施。
肖若騰這個案子涉及到國際體操聯合會,我們看一下國際體操聯合會的相關規則是怎麼規定的。在《國際體操聯合會規則2021》第7.8.3條規定,上訴委員會在適當的時候處理代表團就比賽問題提起的上訴。在比賽或其準備期間發生的任何重大或特殊(規則中無法預見的)事件必須儘快上報給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是對上訴作出公正裁決的最終機構。
根據規則,如果肖若騰這個案子要向CAS提起上訴,前提條件是已經向國際體操聯合會上訴委員會提起過上訴,這是一個前提。如果沒有在國際體操聯合會上訴委員會中提起上訴,那麼CAS是不會受理這個案件的。
所以,我們首先要了解國際奧委會的規定,其次也一定要了解國際單項聯合會的規定,而且各個國際單項聯合會的規定是不同的,或者不完全相同,各有各的要求,有的有嚴格的上訴時間。我們向CAS提起上訴是我們在賽場救濟中特別要了解的問題,首先要熟知國際單項協會的相關規定。
“賽場決定”最佳救濟時間在頒獎儀式前
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一個相關案例。這個案子也是發生在東京奧運會的賽場上,而且也是我們國內關注的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涉及到美國接力賽。在2021年7月30日田徑4×400米混合接力預賽上,美國隊因為未在指定的區域完成交接棒而被取消成績。同日,在同場比賽中,多明尼加隊因為在比賽最後時刻更換賽道,也被取消成績。賽後,兩隊均向WA(編者注:世界田聯)提起申訴。WA上訴委員會發現由於賽事官員的一個錯誤,美國隊選手沒有被安排在正確的交接區域,由此決定支援美國隊的申訴,恢復其參加決賽的資格。同樣,WA認為多明尼加隊的運動員換道是糾正之前的錯誤位置,並且未影響其他選手的比賽,決定支援多明尼加隊的申訴,恢復其參加決賽的資格。很顯然,憑空增加了兩個競爭對手,必然會有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提出異議。
當年7月31日,比利時奧委會和荷蘭奧委會分別就WA恢復美國隊和多明尼加隊做出的決定向CAS特設部門上訴,要求撤銷該決定,並取消美國和多明尼加隊的比賽資格。關注賽事的人會知道,美國不是第一次利用賽場決定獲得了決賽資格,在巴西里約奧運會上,美國同樣對賽場決定當場提出異議,而且獲得支援,也是在這個接力專案上。
CAS是怎麼決定這個案子的?這個決定帶有共性。CAS認為被上訴決定屬於賽場決定,雖然CAS有權推翻賽場決定,國際奧委會說此類決定可以向CAS提出上訴,但CAS一貫認為,對於涉賽場上做出的決定設立了比較高的標準。除非存在直接證據證明此決定是惡意的、存在偏見的、是腐敗的結果或是任意的,CAS仲裁員不會推翻賽事仲裁員、裁判員、主審或其他有責任應用規則的賽事官員在賽場上作出的決定。而且WA技術規則第8.9條規定,如果提交新的結論性證據,上訴委員會可以重新考慮一項新的決定,但前提是新的決定仍然適用。
通常情況下,這種重新考慮只有能夠在相關賽事的勝利儀式之前進行,也就是頒發獎牌之前你提交證據,上訴委員會才可以考慮。如果頒獎儀式開始後你再提交證據,上訴委員會就會認為已經太遲了。除非相關管理機構認定存在相關的情形給推倒處理提供了正當性。也就是說,賽場決定最佳救濟時間是在頒獎儀式之前,這就是為什麼它叫“賽場決定”,而不是賽後在比賽場地的決定、在比賽場地的救濟。
(未完待續)
來源:法治網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