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為父母的名字,父或者母去世,有兩種方式辦理不動產登記,第一種為公證繼承後辦理登記,就是所有繼承人前往合法的公證機構辦理遺產的繼承公證,確定去世人的遺產由誰繼承,公證機構會出具結果文書(繼承公證書),最終確定的遺產繼承人持公證書、身份證材料和原不動產權證書和未去世的權利人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即可,優點是時間短,一些難以提供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有法律賦予的程式可以解決,缺點是需要收取公證費用;
第二種為非公證繼承登記,這是國家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後實行的便民制度,程式由當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需要提供的材料比較複雜,主要是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和死亡證明(包括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3、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登出戶口證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5、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6、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缺點是時間成本較高,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執行的公告期在2-3個月不等,提供的證明類材料如果無法提供沒有有效的輸出途徑,優點是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