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與新增人口現狀。
至二輪土地承包結束距今已有25年,這期間又新出生了很多人口,村集體經濟組織幾乎沒有向新出生人口發包土地。而二輪土地承包時很多村留有5%機動地。二輪承包後又新收回部分到期的機動地,這樣有一部分村機動地遠遠超出土地總面積的5%。
二、相關部門拒絕為新增人口發包土地的理由能否成立。
新出生人口要求獲得調整發包土地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會以如下理由拒絕。1、二輪承包後新出生人口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新增人口,依據是曾有某省農業委員會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新增人口”解釋為因特殊原因二輪土地承包時已出生但沒有獲得土地的人口,這樣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新增人口就不包括新出生人口。事實上此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首先省的農業委員會無權解釋法律,對土地承包法條文解釋的機關應該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此種解釋為無權解釋。第二“新增人口”從文意上解釋也理所當然應當包括新出生人口。基於此,新出生人口應該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新增人口。2、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個別地方政府在相關檔案中規定二輪承包後“生的不給地,死的不去地”此種說法嚴重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應該廢止,更不應成為不為新出生人口發包土地的依據。3、沒有相關政策支援。其實相關法律已經對土地所有許可權和發包做出規定,即使出臺文件也不能違反法律,沒有檔案依法進行完全可行。
三、為新增人口發包土地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土地法都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集體議事的相關程式,土地承包法也明確了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式。這些法律規定完全說明土地發包是集體內部事,政府適當指導即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明確規定了預留的機動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用於承包給新增人口。依法收回的土地應當包括二輪承包以後才到期收回的機動地。《農村土地承包法》67條明確規定,機動地的面積不能超過5%,未留機動地的村不得再留機動地。本法條的立法本意應是嚴格限制機動地的量;提倡不保留機動地,因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透過發展產業增加收益,而不應僅透過發包機動地去增加收益。單單靠發包機動地增加收益也會使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創新發展意識和動力,同時也侵害了本集體內新增人口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