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離婚時是按個人財產分割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今天咱們透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聊聊這個問題。
小劉(男)小李(女)兩人於2011年10月登記結婚。小劉在2011年11月,花費84萬購買了一套房子,但是房子沒有登記在小劉名下,而是登記了小李的名字。結婚初期兩人的感情還不錯,但是後來兩人因生活瑣事,開始爭吵不斷。隨著矛盾的不斷激化,小劉選擇離婚。但是兩人因為房屋歸屬的問題,鬧上了法庭。小劉認為房子是自己用婚前的財產購買的,房款也是從自己的銀行卡划走的,所以小劉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小李,則不認同小劉的說法,小李說自己曾給了小劉28萬元的現金,透過小劉的賬戶轉給了原房主,但是小李沒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小李還說,房子的稅費、裝修費用是自己支付,相關的發票也在手裡,所以房子不能認定是小劉的婚前個人財產。問題來了,房子是屬於小劉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本案看起來很複雜,但是爭議焦點只有兩個:第一,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小劉的婚前個人財產;第二,小劉把房屋登記在小李名下,是否是贈與行為?
本案中小劉主張房子是自己個人財產,而且提供了婚前銀行卡餘額有87萬元的證明,還提交雙方的談話錄音、簡訊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而小李說自己出了28萬元現金用於購房,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加上房子是在雙方結婚後不到一個月內全款購買,所以應當認定,屬於小劉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點,小劉將房子登記在小李名下,是對小李的贈與嗎?贈與的成立需要證明一方有明確贈與意思的表示,不能僅僅依靠房屋的登記情況推定贈與的存在。小劉雖然把房屋登記在小李的名下,但並沒有表明屋子是贈與給小李。所以,不能單單透過房屋的登記情況認定小劉將房屋贈與給小李。
用婚前個人財產買房,即使登記在對方名下,如果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不會僅憑登記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