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示範家庭農場每兩年認定一次,按以下程式進行:
1.由符合條件家庭農場自行申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單位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對照標準擇優推薦,並將審查推薦意見及申報材料以檔案形式報地(州、市)農業農村部門稽核。
2.地(州、市)農業農村部門稽核後,以檔案形式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3.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批准後,透過新疆農業資訊網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發文公佈。
第八條 申報自治區示範家庭農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區示範性家庭農場申報表;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3.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4.生產設施用房、附屬設施用房或其他服務生產經營用房證明材料;
5.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6.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7.生產基地和產品認證的證明材料;
8.農場主相關培訓證書;
9.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