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小產權房,遇到徵地拆遷,補償款應歸誰所有
對於“小產權房”相信很多人都不會陌生,相對於傳統的商品房來說,小產權房雖然價格較低,但是也存在著不能辦理過戶、拿到正規的產權證的風險。所謂農村的“小產權房”就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佈,而是由鄉政府頒佈,有時甚至沒有產權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遇到徵地拆遷,補償款應該歸誰所有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作為集體所有土地,只有本村的村民才有資格獲得使用權,不能向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或者出售,城鎮居民由於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然是無法獲得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所有權的。因為不具備購買資格,即使城鎮居民和本村村民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因為城鎮居民不具有購買的資格,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在法律上應當認定是無效的。
所以說,小產權房的所有權還是歸賣方的,同時,作為小產權房的買受人,也就是購買小產權房的城鎮居民,有權要求返還自己購買小產權房支付的購房款以及相應的利息。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的,對於徵地補償款,應該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在原出售人和城鎮居民之間的分配比例。
所以說,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小產權房,即使城鎮居民不具有購買農村小產權房的資格,但是不代表城鎮居民無法獲得拆遷補償款,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徵收補償款在賣方和賣方之間的徵收補償款的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