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藝人張傑、謝娜夫婦涉嫌故意避開中介費用,購房跳單的事件引發了熱議。那麼,我們該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購房跳單行為?
一、 購房跳單行為屬於違約行為或者違法行為
所謂的購房跳單行為,是指購房人與中介公司簽訂中介合同,由中介公司派員為其提供房源、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等中介服務,但是為減少或者規避中介費用,買方或者買賣雙方繞開中介,私下完成房屋買賣的交易或者透過其他中介人進行交易的行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訂立了中介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中介人依法享有報酬請求權。《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或者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中介人即使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與中介公司訂立中介合同,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購買資訊,為規避中介費繞開中介私下交易的購房行為屬於違約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委託人應該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支付報酬。
二、 如何判定是否成立購房跳單行為
是否成立購房跳單行為應當結合下列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 購房者是否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中介合同;
2. 中介人是否履行了中介合同約定的義務;
3. 委託人是否利用了該中介人提供的服務完成交易;
4. 委託人是否存在故意規避支付中介費的過錯。
如果購房者與中介公司簽訂瞭如看房確認書,委託求購協議等中介服務合同的,委託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資訊等服務,故意規避中介費,與賣方私下完成交易,則屬於購房跳單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房東可能會為了儘快高效地完成交易而同時委託幾家中介公司,也即獨家房源是比較少。所以在本案當中,如果張傑、謝娜沒有與該公司簽訂中介合同,或者即使與該中介公司訂立中介合同,而作為委託人的他們並沒有利用該中介提供的資訊,而是利用了其他中介公司提供的資訊等等,就可能不涉及對該中介公司的跳單行為。
三、 結論
因此,在房屋買賣的實務當中,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跳單,應當綜合是否訂立中介合同、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房源資訊私下完成交易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不信謠,不傳謠,一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