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梳理
製造業企業都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快來看看!
製造業是國民經濟的主體,是立國之本、興國之器、強國之基。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已是新時代我國經濟發展的首要任務和重點工作。
今天申稅小微就來為大家梳理一下與製造業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快來看看作為製造業企業都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吧!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PART/01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適用物件】
本公告所稱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裝置”、“專用裝置”、“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置”、“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申請條件】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計算規則】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重大變化】
新增“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置”、“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五個先進製造業,擴大享受範圍。
【溫馨提示】
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執行。
製造業研發費加計扣除
PART/02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適用物件】
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製造業的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優惠內容】
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辦理手續】
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重大變化】
2021年1月1日起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形成無形資產的,攤銷比例由175%提高到200%。進一步加大對製造業企業的政策支援力度,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溫馨提示】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檔案相關規定執行。
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
PART/03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適用物件】
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可享受。
1.《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
2.《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可以享受延緩繳納。
【緩繳比例】
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