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土地性質的房屋,產權期限有所不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住宅為70年的產權性質,到期後會自動續期,按規定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即可。但目前到期的住宅產權還很少,法律層面對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標準也還未做詳細規定。
工業用地為50年產權,使用年限屆滿的,使用者應提前向相關部門提交續期申請,經批准同意續期的,要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規繳納土地出讓金。若未同意續期(看產業是否為落後或淘汰型別、按公共利益如修建學校和醫院等),國家將無償收土地使用權。與住宅類似,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工業用地還尚未遇到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這方面的操作多由地方自主決策。
商業用地或商綜用地,與工業用地一樣,擁有者提前申請續期,經同意批准後,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就可以重新獲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這個提前是,沒有區域更新的拆遷計劃。
科教文衛事業的用地,產權年限屆滿的,同樣是按要求申請續期、繳納出讓金。這種型別,對於當地教育事業有重要貢獻的公立學校,一般都比較容易透過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