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買的房子,一定是自己的嗎?
小王是家中獨子,2008 年與小劉登記結婚。兩年後小王父母拿出 100 萬元畢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合同由小王簽署,房貸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
但是好景不長,因感情不和,小王和小劉離婚。小劉認為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當然不同意,強調這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款,而且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房貸,房子是父母對自己一方的贈與,應該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判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
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
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於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後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
款。但是,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小王適當多分。
普法課堂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什麼情況下,房子才屬於小王一人所有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這裡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