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早上好,我代表華為公司對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談談我們的看法。我們知道當前國家正處在產業轉型的關鍵階段,產業轉型的核心是科技創新,要使得創新主體的企業具有持續創新的動力,就要建立起一套符合世界主流、符合企業全球化發展需求、保障企業在全球競爭中具有競爭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只有建立起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的健康的外部制度和環境,才會使得我國創新的力量生生不息。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提高專利侵權賠償額,真實反映中國專利的應有價值;針對故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
我們知道專利權作為地域性的權利,它的內在價值取決於專利所覆蓋的侵權產品製造和銷售的總額。這也是世界對於專利權價值判斷的標準,歐美中是世界三大市場,但與歐美所不同的是,中國是全球的製造中心(比如全球手機制造將近70%在中國)。這些產品也在中國專利的覆蓋之下,因此中國專利權除了能覆蓋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產品,還能覆蓋到在中國製造但銷售到全球的產品。因此,中國專利權的內在價值,或者說按照世界標準的判斷,實際上是世界第一的;但是,中國專利的現實價值,無論是企業還是各個行業都可以感受到,中國專利的現實價值又是非常低的。我們理解專利的現實價值其實是由司法判決決定的。根據公開報道:2008-2012年,我國法院的專利侵權判決案件中,97.25%採用的是所謂的法定賠償方式,平均每件專利侵權的賠償額只有8萬人民幣。
我們認為,要使中國的科技型企業在全球競爭中獲得平等的地位,提高法院的判決水平,使中國專利迴歸到其應有的價值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在最佳化當前證據規則和實踐的基礎上,法院應主要以實際損失、侵權所得的計算為基礎判決賠償金額,而我們認為所謂的法定賠償應該只是次要和補充方法。這也是國際的潮流,我們知道美國的每件侵權賠償大概在450—500萬美金。當前實際上所有的企業競爭都走向全球化,法治也是競爭的重要條件。
在提高侵權賠償額這一“基數”的同時,我們要加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入法程序,並在司法實踐中積極嘗試。對於存在明顯的故意侵權行為,應該處以3倍懲罰性賠償,因為只有提高判決“基數”,才能使得智慧財產權體現出價值。知識產權制度可以保證企業的全球競爭力,我們看歐美的市場同樣也是從兩個角度,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保證公平的競爭秩序。還有就是國際貿易委員會管的是美國企業的全球競爭力,所以我們要實現雙重功能,提高侵權賠償是最基礎的原則。
二、降低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立案門檻,不以侵權人使用、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為必要條件
根據當前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屬於結果犯,其侵權構成要求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兩高的司法解釋中關於“重大損失”有兩種標準:一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是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其他嚴重後果一般是指由於商業秘密的喪失,導致失去競爭優勢、喪失市場地位等。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於損失的認定往往以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作為基礎,也就是以嫌疑人使用為必要條件。但是這種司法實踐的一個非常不利的後果就是導致刑事立案門檻非常高,實踐上對於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是非常不利的。
這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看:一是侵權行為雖然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明顯,但卻給企業的長遠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且這種不利影響很難用經濟價值予以衡量;二是有的侵權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具體損失,但因數額未達到“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沒有辦法評估到“五十萬以上”,就沒有辦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經濟損失的認定存在較大困難或較大爭議,因證據問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其他嚴重後果”所指的“造成權利人破產”,在實踐中較少見,而“失去競爭優勢、喪失市場”等嚴重後果,存在取證難的問題。我們知道從世界範圍來看,侵犯商業秘密其實是一種最為嚴重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而且侵犯商業秘密,如果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話,變成權利人無法舉證的尷尬境地,因為權利人可以合法擁有自己的東西,並不能合法地擁有對方的東西,這就成為大量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難以追究的非常重要原因,所以我們覺得應該按照世界的潮流,降低侵犯商業秘密刑事立案門檻。
三、不僅從國內公平競爭角度,還要從國際貿易和國際競爭角度審視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
智慧財產權能力和法治能力是一個國家企業的競爭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國家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權有兩個重要的功能,第一個功能是保證本國市場的公平競爭能力。使創新者得到足夠的回報,侵權者得到足夠的懲罰,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第二個功能是保證本國企業在全球的競爭力。就我們剛才講的,看一下世界上先進的制度設計國,都是從這兩個方面來考慮建設,包括保證國內公平競爭的系統,以及保證企業全球競爭力的系統。
四、嚴格遵守法制化、市場化兩條大壩;
專利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市場化與法制化是事務的一體兩面。專利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法律賦予的權利,因此市場與法治是其運轉的基礎和條件。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在創新與專利工作中,都必須嚴格堅守市場化、法制化這兩條大壩。
法律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競爭,指引並約束權利人與政府的行為,以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我們認為當前的最大問題是創新的投入產出比不高,具體來說就是專利的侵權舉證難、賠償低、創新回報不高。但企業作為創新消耗支付成本又非常高。
我們國家發明專利20年年費的總成本負擔,數倍於甚至十數倍於歐美日韓等發達國家的年費水平。我國專利制度和創新事業經過三十年蓬勃發展,已經邁入新的歷史階段,我們認為應該根據市場的法則降低所謂的專利年費門檻,中國已經連續6、7年左右是世界專利申請的最大戶,也就是說專利申請數量是最大的,但是這些專利有沒有發揮價值?有沒有交易?這是我們最大的挑戰,因為實際上是沒有產生市場的交易,沒有變成價值。我們認為像智慧財產權,如果僅僅是獲得了權利,而沒有變成現金流或者價值,其實就是成本,沒有什麼值得光榮的。我覺得從世界範圍來看,比如美國每年的專利交易金額超過一千億美金,這就是現金的交易,還包含潛在的交叉需求的價值整合超過一萬億美金的交易。如果我們有大量的專利總是數量多,但是沒有轉換成價值,沒有形成價值,那麼實際上並不值得自豪,我覺得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把它變成價值。
五、知識產權制度是為了保護先進,而不是保護落後的制度。
通俗地講,專利制度就是為天才之火新增利益之油。我國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立法宗旨就是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現代專利制度從誕生至今,始終不忘初心,一直是保護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制度,而不是保護落後的制度。
從世界來看,知識產權制度就是為了保護先進的制度,而從世界發展的實踐來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來看,因為加強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而使得這個國家的競爭力降低了。所有的實證都表明,知識產權制度的唯一後果就是使得這個國家在世界具有競爭力。我們看到從第一次工業革命的英國開始到現在的美國,所有實證都表明,知識產權制度加強保護的後果都是使這個國家的綜合競爭力增強了。我們應該從制度的內在需要,從我們自身發展的需要來審視關於知識產權制度的問題,因為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大概30年左右的時間,而知識產權制度在被人類發明出來的時間已經有300多年的歷史,經過300多年的不斷最佳化和完善,這已經是一種先進的制度,或者說是一個科學的制度,我們應該認真的吸取這個制度的靈魂和核心,提高我們國家的綜合競爭能力。
一個良好的專利制度,會激勵和促使民眾都願意去做領先的創新者,不願意去做落後的模仿者和侵權者;這個一定要能夠使得創新者真正得到回報,使侵權者真正得到懲罰,這樣使得良幣驅逐劣幣,形成正向的迴圈,我們的創新才會有基礎和條件,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