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里加上這句話可以帶來很多好處。
“無論什麼原因,造成買家銀行貸款審批沒有透過,而買家又沒有能力支付全款的情況下,不屬於違約,本合同自動解除,所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中介費等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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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貸款審批不透過不放款,買家又沒有能力全款把房子買下來,會造成違約,此時再跟賣家協商退款,互相扯皮會非常的耗費精力。
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財力,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裡面的內容,這些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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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案例一
2014年5月,阿民與佛山市南海某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總房價約680萬元,在支付完200萬元的首付款,他依約向銀行申請辦理按揭手續以後,豈料竟收到銀行因個人信用問題貸款不予批准的通知。
焦急的阿民只有透過資金週轉的方式與地產公司進行協商,分筆支付餘款。截至2014年7月31日,仍有375萬元餘款無法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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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27日,地產公司發律師函要求阿民支付375萬元及違約金。訴訟中,阿民同意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南海法院判決阿民支付剩餘購房款375萬元及從2014年10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日萬分之三計算的違約金。
判決生效後,阿民四處週轉,仍然無法付清款項,於是向地產公司發函請求解除合同,地產公司未予答覆,而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阿民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購房合同。
2015年1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解除權在於地產公司而不是阿民,因此,阿民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地產公司不同意,則法律無法支援阿民的請求。故阿民支付剩餘購房款的義務仍需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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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6年6月,尚先生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款130萬元;付款方式為尚先生在合同簽訂後支付首付款39萬元,餘款申請商業貸款。
合同簽訂次日,尚先生向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3萬元。但是,按揭貸款卻一直沒能辦下來。
按揭銀行表示,收到過尚先生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但因其信用不良,不符該行政策,因此該筆貸款審批未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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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該房產公司向尚先生下發通知,稱已從按揭銀行處得知其未能透過按揭貸款資格審查,要求尚先生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剩餘房款91萬元。
2016年6月,尚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揭貸款不能辦理系尚先生的自身原因,尚先生稱該公司的銷售人員曾向他承諾辦妥相關手續,無法舉證證明,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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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購房籤合同流程
(1)購房者認購-購房者交定金(拿收據) ;
(2)開發商下載網籤合同,雙方進行籤合同,購房者交首付;
(3)開發商將首付款打到房產局的資金監管賬戶;
(4)開發商下載備案單並列印備過案的合同;
(5)通知購房者再次簽訂備案合同;
(6)開發商將備案合同送到房產局稽核蓋章;
(7)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3.籤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1)看是否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開發企業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使用土地批准檔案;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4)已透過竣工驗收;
5)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進度和交付日期;
6)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
買現房的好處在於可以比較清楚地瞭解房屋的現狀,可以儘快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等。
購房人可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該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真假即可,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外銷售房屋的,購買時都有隱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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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質
現在很多房地產開發專案的用地雖然是出讓用地,但由於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或者商住兩用地,導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購買時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為出讓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為70年。目前法律只是規定住宅到期可自動續期,其他非住宅性質土地一般需繳費續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
現在有些對外銷售的房屋雖然和住宅一樣,但用途為公寓。
關於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確。明確的是,國家強制標準中對日照的要求沒有提及公寓一詞,只有對住宅的解釋。公寓光照時間不需要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少於兩小時。
另外公寓能否作為學區房,目前教育部門也沒有明確的答覆,因此為了孩子入學購房的要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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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業也不能忽視
在簽訂商品房合同時會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於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關係一般比較緊密,物業公司的聲譽,以及物業合同中的很多約定,也要仔細閱讀。
雖然成立業委會後可以解聘物業公司,但目前的現實是很多小區因為居住率不足或者業主不願多操心,業委會的成立遙遙無期,導致業主和物業之間糾紛較多。
(5)車庫和地下室或者閣樓的約定
合同簽訂時,開發商承諾給業主贈送車庫或者儲藏室、閣樓的,這些約定一定要寫入合同,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因為缺乏證據最後不了了之。
是否有車庫,一定要看規劃,而不是聽開發商口頭承諾。另外人防車位也需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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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面積的約定
這是目前引發糾紛最多的條款,大家都認為簽訂合同後,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
如果購房人和開發商有約定,先遵照約定,無約定再按照規定執行。開發商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和購房人進行約定,約定以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面積為主。
這一做法規避了3%的法定條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這點,可以在合同簽訂時直接約定面積,明確約定超過多少不再付費。
(7)貸款問題的約定
開發商往往答應幫助購房人貸款,但合同卻不約定無法貸款可以退房,而是約定因為購房人信譽等問題導致不能貸款的,購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可以先行查詢個人信用或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無法貸款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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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逾期或者賠償的問題
開發商和購房人會在合同中,對雙方辦證或者繳納購房款等問題的期限進行約定,但如果細心就會發現,雙方違約後,賠償的金額是不對等的,合同簽訂時可要求對等待遇。
(9)交房的問題
交房的條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在哪個驗收環節之後,才可認定完成交房。驗收方式有單體驗收、綜合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消防驗收等。
單體驗收後,有可能小區還處於建設狀態,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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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部位的約定
開發商往往會告訴購房者,小區內的會所、健身場所等多麼規範、多麼先進,繞開產權問題。
如果合同未約定這些場所的產權,開發商有可能賣掉這些場所,買主不一定能讓業主免費或者優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這些場所的所有權歸業主所有,則開發商不能出售這些場所。
(11)對各類設施的約定
燃氣、寬頻等,往往開發商都只選擇一家,導致使用者無法選擇,如果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開發商允許幾家經營商進入小區,業主就有主動權了。
(12)雙方協商解決的內容必須多研究
凡是前面提到糾紛的內容,後面寫雙方協商解決的,一般都是對開發商不利的,一定要明確違約責任,不能簡單地標註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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