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棚下消防設施的設定,通常與吊頂的形式有關,簡述如下。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6.2.18條,感煙火災探測器在格柵吊頂場所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不大於15%時,探測器應設定在吊頂下方。
2、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大於30%時,探測器應設定在吊頂上方。
3、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15%~30%時,探測器的設定部位應根據實際試驗結果確定。
4、探測器設定在吊頂上方且火警確認燈無法觀察時,應在吊頂下方設定火警確認燈。
5、地鐵站臺等有活塞風影響的場所,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30%~70%時,探測器宜同時設定在吊頂上方和下方。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7.1.13條,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當通透面積佔吊頂總面積的比例大於70%時,噴頭應設定在吊頂上方,並符合下列規定:
1、通透性吊頂開口部位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0mm,且開口部位的厚度不應大於開口的最小寬度;
2、噴頭間距及濺水盤與吊頂上表面的距離應符合表7.1.13的規定。
3、圖示中補充當通透面積佔吊頂總面積的比例小於等於70%時,噴頭在吊頂內和下方均設定。
三、《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4.2.3條,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於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於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於或等於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計入儲煙倉厚度。
4.4.13條,當排煙口設在吊頂內且透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且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
2、封閉式吊頂上設定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於1.5m/s;
3、非封閉式吊頂的開孔率不應小於吊頂淨面積的25%,且孔洞應均勻佈置。
這就是三個專業對吊頂開孔率的要求,設計時應統一考慮,不能各自為政,設計出三種不同的吊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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