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3006有點長
空戰中,戰機被擊毀飛行員跳傘的情況時常發生。飛行員在空中跳傘到地面需要很長時間,在此期間一直毫無防護,十分脆弱。此時敵方飛機,可以對跳傘的飛行員繼續射擊、趕盡殺絕嗎?
事實是,在二戰以及之前,不射殺跳傘飛行員是約定俗成的共識,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情況下會有人射擊。1977年簽訂了日內瓦條約補充條款後,不得射殺跳傘飛行員有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國際公約約束力較弱,實際上執行起來又是另一回事。總的來說,就是最好不要,但是實際上射殺了往往也不會受到懲罰。
價值等於黃金
不射殺飛行員的首要原因就是經濟方面的考慮。相信很多人都聽過一句話「一個飛行員的價值等於和他體重相等的黃金」。這句話說的是現代戰鬥機飛行員培養需要的高昂成本。
二戰時期雖然戰鬥機沒有現在複雜,相應的飛行員培養成本也沒有那麼高,但相對於其他兵種,飛行員仍然屬於價值相當高的作戰力量。除去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可以說是更重要的制約因素。
飛行員培養是需要大量時間的。不同於步兵在緊急動員時,青壯年拉進隊伍簡單培訓幾個月甚至幾周就可以上戰場,培養出合格的飛行員至少需要幾年的學習和訓練。飛行員飛行技能的熟練程度是空戰中決定勝負的重要因素。
跳傘降落在敵佔區被俘的飛行員
像日本在二戰初期太平洋空戰的戰損率還可以勉強和美軍抗衡,而到了戰爭後期不得不派出匆忙訓練過的新手飛行員,就被美軍打出了很慘的戰損比。因此飛行員在戰爭中可以說是相對的不可再生資源。
因此,對於交戰雙方,相較於射殺跳傘飛行員,俘虜後再交換回來是更好的選擇。換位思考一下,殺死飛行員也只是能得到一具冰冷的屍體,對戰局的影響微乎其微,而俘虜之後就可以作為己方手中高價值的籌碼來與敵方交換。
在抗美援朝戰爭期間,我們深知俘虜的價值,志願軍司令部反覆強調不許射擊跳傘的飛行員。但還是有戰士射殺了落地的飛行員,戰士不僅沒有被記功,反而還連帶連隊一起受處分。當時一個飛行員俘虜,價值足以交換一名科學家。
魯道夫·阿貝爾
1960年,飛行員弗朗西斯·鮑爾斯在為美國中央情報局執行U2高空偵察機飛行偵察任務時,在蘇聯境內被擊落並被逮捕,蘇聯在1962年用他換回了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的克格勃王牌間諜魯道夫·阿貝爾上校。
因此單純的從利益考慮,各國也會選擇不擊殺跳傘飛行員。
空中騎士
除去利益層面,不射殺跳傘飛行員也有一部分騎士風度的原因在。空戰起源於一戰,那時只有貴族、有錢人才有錢訓練開飛機,飛行員還是相當高階的職業,像《小王子》的作者聖埃克絮佩裡就是二十世紀初的飛行員,因為其職業頗受女性青睞。飛行員以「空中騎士」自居,即便不是貴族出身的飛行員,也把「騎士風度」看得非常重要。
聖埃克絮佩裡
他們覺得自己應該像騎士般地對決、善待失去抵抗能力的人、即使擊落敵人也應該以軍人的禮節安葬亡者,他們認為空戰飛行員都是勇敢的空中騎士,對於騎士就應該按照騎士的禮節來對待對方,不能羞辱、虐待對方,否則有辱騎士精神。而射擊跳傘的飛行員,無異於刺殺落馬的騎士,當然是不道德和受人鄙視的。
德國的埃裡希·阿爾弗雷德·哈特曼少校是世界空戰史公認第一王牌飛行員,戰績高達352架。他從來不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因為如果今天你射殺開傘的敵人,說不定明天跳傘的你就會被射殺。他自己生涯中就有2次被迫跳傘和14次迫降。
哈特曼
在一次以寡敵眾的戰鬥中,他拼盡全力擊落了敵軍一架飛機,仍然遵守原則沒有擊殺對方跳傘的人員。緊接著他在1v3的絕對劣勢中被擊落跳傘,但是敵軍沒有再次射擊,而是在離他很近時打了個手勢然後放過了他。所謂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到了二戰時,各國空軍基本上仍延續了這一傳統,這種約定俗成的潛規則還是有一定約束力的。但是到了戰爭異常慘烈拼得你死我活的時候,就無暇顧及,射殺飛行員的事件時有發生。在歐洲戰區,德國國防軍空軍和英國皇家空軍之間,都比較紳士地互相不射殺。
當然,零星事件不可避免。在太平洋戰場。日軍是不在乎射擊跳傘飛行員的,美軍航空兵因此也報復性地射殺日軍跳傘飛行員,雙方都殺紅眼時很難再去估計什麼不成文的規矩了。後來有很多人指出,美國陸軍航空兵第8和第9航空隊、駐義大利的美國陸軍航空兵第15航空隊,都默許過飛行員射殺跳傘中的德軍飛行員,這至少得到了一些中高階將領的認可甚至鼓勵。
日內瓦公約
1977年6月8日訂立的《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中第一次對保護跳傘中的飛行員有了明文規定。第三部第一編第四十二條規定:「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物件。」
也就意味著,在1977年之前,一戰二戰中不攻擊跳傘的飛行員,都是各國在約定俗成的不成文規矩下的舉動,可見空軍還是比較講究騎士風度的,這也和飛行員都是軍官,平均素質較高有關。
另一方面也表明,在1977年之後,射擊跳傘逃生的飛行員就成為國際公約明確禁止的行為了。可以說對戰爭中的人道主義有了一定的保障。
射殺跳傘飛行員的情況
雖然先有不成文的規矩後有國際法,但由於戰場上覆雜的實際情況,仍不乏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事件。畢竟約定俗成的規矩不是明確的命令,只是道德層面的約束。
像二戰中的日本人就不講紳士風度,空戰中條件允許就肆意射殺我國以及美軍的跳傘飛行員。僅1937年9月至1938年7月不到一年的時間之內,就有十次日軍戰鬥機射擊我跳傘飛行員的記錄。我們和美軍自然也不會對他們客氣了。
波克雷什金
有一些飛行員可能本來無意如此,但是,目睹戰友跳傘被擊殺後,滿腔憤怒地報復也是情有可原的。澳大利亞的王牌飛行員考德威爾就以射殺降落傘聞名,就是因為自己的好朋友跳傘後被敵人射殺了。蘇聯王牌波克雷什金的義子跳傘時被德國飛行員射殺,過了幾天他擊落了一架德國轟炸機,就射殺了跳傘的所有機組人員,這件事被他寫在了自傳裡。
雖然1977年後有了國際法,但眾所周知國際法的約束力是相對較弱的。即使有人射殺了飛行員,在混亂複雜的戰場環境下,調查取證定罪也十分困難。況且目擊罪行的人往往是軍隊裡的同袍,不大可能站出來舉報戰友。
近期披露的美、英、澳軍在阿富汗的戰爭罪行就是很好的參照:屠殺平民,甚至割喉阿富汗兒童。結果自己錄下的錄影資料被銷燬,個別有良知計程車兵被威脅不準聲張,自己國家的司法部門包庇自己計程車兵,調查結果全都是無罪釋放。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未來再出現大規模空戰,出現射擊降落傘的現象,國際法也很難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