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是送往“專門學校”還是“工讀學校”?
各位備考的同學們大家好,昨天有同學透過私信給小編髮了兩張圖片,問我,老師啊,這個題目到底選什麼啊?怎麼選啊?我們先來看看這兩位同學給我發的圖片,其實都是同一個題目,我們來體會一下:
在教師資格證或者教師招聘考試中,關於上面截圖中兩位同學的這個問題的爭議點其實主要是來源於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我國法律體系在變革,法律法條有修改;另一方面是法條變了,可能很多教育機構的題庫還沒來得及更新,所以導致了這樣的問題,也不怪這些教育機構,畢竟機構面向的學員比較廣泛嘛不是,還沒來得及改嘛~~~大家不要慌~~~聽小編細細給你講明~~~~
首先,我來回答第一位同學的問題,“什麼時候選C什麼時候選D?”這個問題在2021年6月1日之前確實需要區分,但是到了2021年的今天了,就沒必要去區分這個問題了:
1.先說2021年6月1日之前的題目需要區分
主要是來源於兩部法律中關於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時候的法條規定,一部是《義務教育法》,另一部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定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這是老版本的法律了】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所以在以前備考的時候,對於這個學校的問題一般老師們都會給大家如此強調:
如果題目中看到《義務教育法》讓你選擇你就選擇“專門學校”,如果你在題目中看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你就選擇“工讀學校”。一定要注意,這是老版本的法律,在2021年6月1日前都得這麼選。
2.再來說現在我們不需要區分這個了
主要是因為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修訂透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正)》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所以前後對比後發現,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要送往哪個學校的時候,就不用再去區分了,統一為“專門學校”。
那麼緊接著,我們第二張截圖中同學的問題就得到了解決,也就是說這兩位同學遇到的問題主要是來源於機構的答案還沒來得及更新,因此不必焦慮,也不必擔心,同時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嘛對不對,要有一點自己的看法對不對。
好了,寫到這裡,相信我們的同學們都知道怎麼去選擇了,小編在這裡就不再過多的廢話了~~~
最後,再次給大家強調,如果在考試中遇到如下類似的題目,你放心大膽地選就對了~~~沒錯,你就是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初二(6)班的戚某多次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在其父母與學校的相互配合下,可將其送至( )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A.少管所 B.特殊學校 C.專門學校 D.工讀學校
【答案】C。
當然,在考試中,你遇到了這樣的題目,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題目中沒有“專門學校”這一項,你可以選擇“工讀學校”,可能我們某些省市的試卷庫裡面有那麼一兩道“漏網之魚”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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