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此處已新增小程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檢視)
從徵收拆遷到協議搬遷,字面上的變化已經體現了其實質層面的驟變。自《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繼修訂以來,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專案變得愈發“少見”,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舊村改造”名義拆遷專案,全靠與農戶訂立補償協議一戶一戶去拆,卻始終不見土地徵收公告的影子。那麼,修法真的意味著農村徵地要退出歷史舞臺了嗎?將新法新規的程式簡單理解為“先協議拆遷,拆不動了再走徵收”符合事實嗎?
在明律師對此問題的觀點是明確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不應被與所謂的“協議搬遷”混淆起來,二者有著法定程式、權利救濟渠道等層面本質的區別。“一戶一戶籤協議”本身沒有什麼問題,但卻絕非拆遷法定程式的全部。
目前在實踐中面臨的棘手難題是,一些地方在並無徵地預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法定公告檔案的情況下,直接簡單地以“舊村改造”“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名義拿著協議去與村民談,要求村民簽約騰房,拒不承認其行為與政府徵收有關,而只是反覆敦促農民簽約配合。
然而事實卻是這些專案絕非都是單純的“合村並居”“新農村建設”,而是很可能涉及商業開發建設、土地集體變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等更進一步的變化,事實上形成了“以拆遷替代徵收”的怪現象。這不得不引起農民朋友的高度重視。
簡單地講,政府主導的徵地行為和村委會主導的“舊村改造”有著以下重要區別:
一、實施程式規定上的不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地專案中必須出現的書面材料包括以下這些:
1.徵收土地預公告;
2.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3.土地現狀調查的書面記錄;
4.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5.異議反饋、是否組織聽證的公示;
6.徵收土地公告及相關的批准檔案;
……
這裡面有一樣沒有出現,徵地行為就涉嫌程式違法,農民的合法補償權益就可能已經在不知不覺中遭受了某種程度的侵害。
而一般的“舊村改造”專案則沒有這樣嚴格的規範要求,很多僅有開發商等專案實施主體與村委會制定的補償方案即可啟動協商談判,上述程式性檔案中的絕大多數都不會出現。
二、責任主體上的不同。
簡言之,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將農村徵地的實施主體和承擔責任的主體確定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再次突出強調了徵地是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而“舊村改造”類專案中衝在前面的通常都是村委會、開發商這樣的民事主體,鄉鎮街道最多起到“引導”的作用,不會主動承攬任何責任。
三、行為結果上的不同。
“舊村改造”“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側重於改善農民的居住生活條件,為鄉鎮村公益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提供土地,但都不會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
而徵地行為則是典型的“集體變國有”的過程,拆遷、清表土地結束后土地即成為國有建設用地了。
顯然,在對農民長遠生計的影響方面,前者相對較小,而後者則會讓被拆遷村民成為所謂的“失地農民”,影響是比較大的。
四、是否具有行政強制性上的不同。
徵地行為具有行政強制性,阻撓國家建設徵地會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一般的拆遷行為則側重於協商談判,如果農民堅決不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強迫其簽訂補償協議,更不能在未經法院裁定的情況下強制拆除其房屋。
從大的方向上講,政策上是鼓勵徵地拆遷中更多引入協商、村民自治因素的,不鼓勵動輒搞強制拆除。但這裡的協商、村民自治必須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開展,而不能無任何前提的隨意進行。
那麼,對於打著協議搬遷旗號推動徵地拆遷的行為,農民該怎樣應對呢?在明律師提示各位以下幾點:
1.及時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和村務公開,全面掌握所涉專案真實情況。
究竟涉不涉及徵地,不能單憑村委會、村集體那一張嘴來說,必須要有足夠的資訊去加以判定。一旦拆遷專案啟動,被拆遷村民可不能幹坐等公告的傻事,而是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去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將主動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2.積極行使村民自治權利,參與與拆遷相關的村民會議。
無論是徵地行為還是協議搬遷,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乃至於村集體的“股東大會”都是免不了的。
而從這些會上,農民朋友就有望獲取專案的進一步資訊,充分表達意見和疑問,甚至行使屬於自己這一戶的表決權。這些權利我們千萬不可輕易放棄。
3.對目測明顯簡單、草率的方案、協議等檔案多打上一個問號。
“一張紙”的方案、協議很難保障農民的全部合法權益,這點是顯而易見的。故此,僅從拆遷所涉檔案的外觀上農民就可以做一番判斷了,這種直觀的感覺有時比具體的文字內容還要有參考價值。
當然,及時收集全部的書面材料,拍照下來發給專業律師替您掌眼把關就更為靠譜了。徵地專案和一般的協議搬遷專案在其所涉材料的行文表述上會有很大不同,見得多了自然能一看便知。
4.對一切逼籤行為勇敢說“不”!
只要尚未簽約搬遷,主動權就始終握在被拆遷村民的手裡。這個道理已經說過很多遍,但實踐中農民還是很容易迫於各種前所未見的壓力、威脅而選擇簽字騰房。
請大家牢記,《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的精髓就在於尊重農民的真實意願,將“農戶同意不同意”作為能否推進徵地拆遷的前置判斷依據。這個同意的比例還不能低了,一般認為至少要簽到90%以上才算數。
所以,大家向拆遷方多問一些問題,多提一些權利訴求完全是正當的、符合法規導向的,一聲不吭簽字可實際卻一肚子委屈恰恰不是新規所希望見到的效果,逼著老百姓簽約更是徹頭徹尾的違法行徑。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一戶一戶籤,一戶一戶拆”的做法並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式,極易導致被徵地農民的權益受損。大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團結一致對這種非常規手段說不,敦促村委會和地方政府嚴格依法履行法定程式,不做掛羊頭賣狗肉的事情。只要大家心裡跟明鏡一樣,行動上協調一致,拆遷方玩兒的花樣就騙不了大家,徵地拆遷也終將回歸其公益性的本質上去,造福於廣大農民兄弟。
版權宣告: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拒絕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