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三反”運動的深入進行,毛澤東領導全黨,確定運動重點是打擊大貪汙犯。因為大貪汙分子盜竊的數額驚人,而且往往與不法資本家相互勾結使國家蒙受重大損失。這種損失比他們直接侵吞的財務要大幾倍甚至幾十倍。他們實際上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安置在黨和政府內部的代理人。這些大貪汙分子一般包括蛻化的老幹部和嚴重違法的留用人員或新混入的壞分子。前者人數雖少,危害卻更大。這不僅在於這些老幹部地位較高,權利較大,貪汙的數量較多,更重要的是,他們有很大的欺騙性。而且,他們的墮落表明健康的肌體開始病變,是執政黨內部出現蛻化腐敗的危險訊號。
為此,黨中央規定,這場鬥爭打擊的首要物件就是蛻化的老幹部。毛澤東就此於1952年1月下旬,就打打老虎(即貪汙1萬元以上的大貪汙犯)問題發出指示,強調各級黨委重新組織和調配力量,建立打虎隊,集中火力圍剿大老虎。於是,各單位的鬥爭鋒芒迅速指向大貪汙犯。透過內外夾攻,層層包圍,不給喘息機會,刁頑的大貪汙犯和貪汙集團紛紛落網,“三反”運動初見成效。
1952年3月,“三反”運動進入第二階段,即定案處理階段。根據黨中央和毛澤東的部署,政務院先後公佈和通過了《關於處理貪汙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作為定案處理的依據。定案工作的方針是:實事求是,不怕麻煩,堅持到底,不枉不縱。“是者定之,錯者改之,應降者降之,應生者生之”,力求如實合理?處理的原則和方針是“鬥爭從嚴,處理從寬,應當寬者寬之,應當嚴者嚴之。”“嚴肅與寬大相結合。改造與懲治相結合”。對大多數罪行和情節較輕或徹底坦白、真誠悔過者從寬處理,對少數罪行嚴重情節惡劣而又拒不坦白的,則堅決予以嚴懲。由於嚴格掌握政策,定案准確,處理適當,鬥爭達到了預期結果。絕大多數的犯有貪汙盜竊行為的人,都被挽救過來了,只有少數罪大惡極而又死不悔改的人,才受到了應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