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倫敦,有人上法庭告了一所學校,說是那個學校對孩子灌輸仇恨教育,接受這樣教育的孩子,最小才只有五歲。之所以這樣屬於教育範疇的問題,可以在法庭上成為一條起訴依據,是因為在一般的民主國家,雖然學校有極大自主權,教學課本都由校董會自己選定,卻也並非教育就沒有“一定之規”,並不是教什麼都可以。
例如,一般來說,國家都有禁止“仇恨教育”的立法。那麼,倫敦的這所學校是怎麼回事呢?
這個案子,其實是個民事案件。案子的原告是57歲的庫克,他是英國教師,在西倫敦一所叫做“法哈德國王學校”的伊斯蘭學校裡,已經當了18年英語教師。這個學校是沙烏地阿拉伯在倫敦建立的,起初是一個為外交官子女開設的學校,可是,現在已經是一所招收來自英國穆斯林家庭孩子的普通學校。它的課程大多以阿拉伯語教授。
庫克發現自己的學生在談論要去“殺死美國人”,稱讚“9·11”的策劃者本·拉登是“英雄”。他發現一些課本教育學生,猶太人是“噁心的”,是“猴子(猩猩)”,而基督徒都是“豬”。在課文後面,要求才一年級的孩子回答這樣的問題:請舉出幾個令人噁心的宗教,例如猶太教、基督教以及其他。
庫克和學校當局交涉,說這樣的仇恨教育和英國的法律會有衝突,得到的回答是,“這裡不是英國。”庫克說,這個學校原來很正常,可是在大多數英國教師離開之後,就發生了很大變化。庫克自己是個並非阿拉伯裔的英國人,可是他皈依了伊斯蘭教,他告訴大家說,這裡的大多數穆斯林和他自己一樣,是和平、寬容他人的。他在抱怨之後,被學校開除。
這次的庫克案件,暴露出來的在英國本土發生的教育問題,聯絡最近一系列英國破獲的本土恐怖案件,著實讓英國人嚇了一跳。
假如不談這樣出現在歐洲的仇恨教育,以及發生在歐洲和美國的宗教場所的仇恨宣講,僅侷限在一些阿拉伯國家本土,尤其是巴勒斯坦地區,那麼,這是不是就是他們自己的事情?有許多人認為,假如在中東衝突中,他們是同情和支援巴勒斯坦一方的,就不應該批評他們的仇恨教育,而應該說,一切仇恨都是他方的過錯造成,這才是站在這些巴勒斯坦孩子一邊。
如果是這樣,當然,一些孩子會繼續在仇恨教育中長大,最後把自己炸死在以色列的街頭,或者打死在自己投入的槍戰中,沒準和今天加沙在發生的那樣,打的還是自己人。這難道就是大家願意看到的結果嗎?
所以,禁止仇恨教育,是一個文明國家的起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