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商用汽車網
中國商用汽車網訊 2022年1月20日,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為貫徹落實1月13日釋出的“藍牌新規”,加強和規範對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的管理,工信部向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進一步的要求。
對車輛生產企業申報《公告》要求的調整:
1、規範輕型貨車產品引數填報
2、增加輕型貨車申報技術引數
3、增加小微型載客汽車申報技術引數。
1、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對車輛整備質量進行檢測。
2、規範車輛滿載專案檢測。
3、加強樣車專項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訂《車輛基本結構及技術引數檢查表》,增加相關樣車檢查內容。
4、開展以上內容檢測時,檢驗檢測機構需拍攝檢驗過程影片及照片,檢驗過程影片及照片應當留存不少於6年。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驗檢測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和規範對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的管理,現將《公告》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告》申報要求調整
(一)規範輕型貨車產品引數填報。企業申報《公告》的車輛整備質量應在《道路車輛 質量 詞彙和程式碼》(GB/T 3730.2-1996)規定的配備和加註條件下進行測量。申報《公告》產品准入時,應在“其他”欄中明確整備質量對應的配件配備情況,比如是否包括備胎、滅火器、隨車工具等,並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時,在合格證的“備註”欄中註明。
(二)增加輕型貨車申報技術引數。
1、增加填報貨廂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貨廂/欄板內部尺寸、貨廂/欄板材質(如鋁合金、Q235A鋼等),貨廂/欄板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板、側板)、貨廂/欄板重量及計算過程等。貨廂/欄板重量、材質、厚度應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
《通知》中“貨廂內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板(內側)與貨廂底板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應填寫在《公告》“貨廂欄板內尺寸(寬)”一欄中。
2、增加填報懸架/車橋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懸架型式、鋼板彈簧片數/厚度、材質及承載能力,車橋承載能力、車橋型號標識及位置等。
3、具備拖拽功能的清障車產品應在《公告》“其他”欄描述最大託牽質量和最大託舉質量;平板式清障車應在《公告》中填報額定載質量(平板機構的最大裝載質量和最大託舉質量之和),同時在“其他”欄中描述最大託舉質量。
4、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後部載貨車廂採用多層倉柵結構的應提供後部貨廂內部照片。
(三)增加小微型載客汽車申報技術引數。
1、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應申報所有座椅佈置狀態的簡圖及座椅固定方式;設定有可摺疊/翻轉座椅時應在“其他”欄中說明具體摺疊/翻轉的情況,並在選裝照片中提供座椅摺疊/翻轉後狀態的照片。
2、增加車內行李區縱向長度(mm)、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mm),並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其中“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是指覆蓋在車身骨架表面上的車頂結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包括車輛頂蓋上突出的硬體和裝飾,例如,車頂行李架、行車燈、鯊魚鰭天線、擾流板等。車輛外廓尺寸高度小於1850mm的產品,可不填報。
二、《公告》車輛檢驗檢測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對車輛整備質量進行檢測。在進行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 軸荷及質量限值》檢測時,增加整備質量檢測內容。檢驗報告中註明整車整備質量測量時的車輛配置狀態,包括油箱、冷卻液等加註情況,備胎、標準工具箱、標準備件配備情況等。清障車還應測量車輛空載狀態下前軸軸荷、並計算車輛最大託舉質量。
(二)規範車輛滿載專案檢測。在進行制動、轉向、側翻、ABS、限速等滿載檢測專案時,應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並附滿載試驗時照片。採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在檢驗報告中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載貨空間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
(三)加強樣車專項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訂《車輛基本結構及技術引數檢查表》,增加相關樣車檢查內容(見附件一)。
檢驗機構測量輕型貨車“貨廂內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板(內側)與貨廂底板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時,應選取貨廂內最前端、中間、最後端三個位置進行測量(測量位置應避開加強筋、輪罩等區域性突起),取三個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整數),填寫在“貨廂欄板內尺寸(寬)”一欄中。
(四)開展以上內容檢測時,檢驗檢測機構需拍攝檢驗過程影片及照片,檢驗過程影片及照片應當留存不少於6年。車輛質量引數檢測記錄推薦格式見附件二。
三、實施要求
1、自《通知》釋出之日起,新申報《公告》的相關產品應滿足《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將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相關產品,企業可透過整改系統進行整改申報(不包括髮動機排量整改車型),未完成整改的產品,不能申報變更擴充套件。第353批《公告》預計在2月10日左右公示,請相關企業抓緊安排整改申報工作。
2、自2022年3月1日起,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範》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停止合格證上傳。
3、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過渡期滿後(自2022年9月1日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企業應停止生產,停止合格證上傳。
4、對2022年3月1日前已生產並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庫存產品(無“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生產企業可按《通知》要求,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經批准後可在2022年9月1日前延期銷售、註冊登記。
四、其他說明
1、《通知》中自卸式貨車,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運輸類輕型貨車產品。車輛載貨部位為欄板+柵欄、平板+柵欄、欄板+頂蓋結構的,均視同為欄板結構。
2、清障車最大總質量,是指整車整備質量、額定乘員質量、最大託舉質量和/或平板機構的最大裝載質量之和。如果產品同時具備託舉和拖拽功能,應同時申報最大託舉質量和最大託牽質量。清障車的最大託牽質量應小於等於車輛最大總質量,並滿足在託牽狀態下,轉向軸軸荷應大於等於總質量的15%。
3、小微型載客汽車,如果配置豪華座椅時,在《公告》申報時應在佐證材料中說明豪華座椅配置及位置情況並附照片。
4、平板運輸車貨廂內部寬度按載貨部位平板寬度計算,即平板最大寬度不大於2100mm。車廂可卸式汽車應申報運輸的貨廂引數及照片。
5、申報《公告》時,企業應規範使用“運動型乘用車”產品名稱,並提供相應技術引數及證明資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欄中註明。
6、生產企業應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類底盤產品,對存在“大噸小標”情形的二類底盤產品,應主動進行整改;新申報的輕型貨車整車產品應選擇“使用底盤部分資料簡化申報”或“全項申報”方式;企業申報整改時,應變更申報方式並進行引數補填。
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