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關心房子和商鋪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該怎麼辦?這確實是個實際的問題。
我們先看關於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的官方定義和表述:
根據土地用途,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註解:
1.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的處理辦法是不同的。
如果是住宅,那麼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是自動續期的;但如果是非住宅,也就是所謂的商鋪、寫字樓、廠房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是需要提前1年申請續期的,且批准續期以後,是需要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的
2.有些人可能會誤會,明明自己的房子不是一樓的,但為什麼還要交土地出讓金,不是獨棟別墅才會需要交土地出讓金嗎?商品房不是開發商已經交過土地出讓金了嗎?
實際上開發商建造房子所使用的土地是會按住戶的房子面積佔樓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的,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我們還是需要按同等的分攤面積承擔土地出讓義務的。
3.雖然我們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商鋪是40年,寫字樓是50年,但很多時候,我們買新物業,收樓時會發現實際可使用年限都是不同的,比如收樓時我們會發現有些人的房子可使用年限還有65年,有些人可能只剩40年。
這是因為房子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時間是從開發商拿到土地的時候開始計算的,如果開發商的開發週期長,我們拿到房子的可使用年限就會短,如果開發商拿地後快速開發交付,我們的可使用年限就會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