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只有自己經歷之後,才有感觸,或者才能記住,也就是吃一塹長一智的內在含義;畢竟付出了成本,才有可能長記性;為什麼是可能,因為大多數人,即使是用損失獲得的教訓,也並不會在後續的日子裡有任何改進。
昨天一個朋友來諮詢,他將裝修專案中的影視牆部分,承攬給另一個人施工,包工包料。畢竟不是自己的專業,做不了只能請別人操作,並且一次性提前支付了全部承攬費用。在快要完工的時候,有些地方與當初約定的不一致,就告訴施工人員當初如何約定的,建議他應該給予部分調整。說完之後,自己有事就走了,沒有留在施工現場,就在最後關頭,施工人員不小心將手指切傷。
承攬本次工程的老闆,要求朋友也承擔一部分賠償費用,三方協商一下如何處理。咬定的理由是,已經做完了,就是根據雙方約定的情況製作的,工人受傷,是因為朋友的建議調整導致,如果不再操作,就不會發生事故。朋友是個實誠人,自己也感覺非常內疚,也願意給一部分補償,但也知道自己是包工包料給他老闆,並且已經一次性提前支付了全款,不應該再承擔賠償責任。
但雙方對於具體的合作關係,只有一次微信轉賬,對於製作的背景牆的形態也沒有任何的留證,雙方的合作方式也沒有任何留證,均是口頭約定。從朋友的敘述中,完全符合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施工人員受傷,與其沒有直接關聯,應由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在後期給予一定整改建議,也不構成承擔責任的理由。一是定做人本身擁有要求製作人做部分修訂,以符合定做要求;二是給予修訂建議,與施工人員受傷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況且並不是所有工作完成驗收之後,或者要求大面積更改重做的問題;施工人員作為專業人士,對於施工中的要求與風險防範,肯定要比普通人要求高,也更清楚注意事項;三是朋友與施工人員並不存在僱傭關係,也不是直接侵權人,並不能依據因為給予一定修訂建議,就應該承擔責任。
當然,從解決事情的角度,朋友願意承擔部分補償,和解了事,也是給自己一個心理安慰,這未嘗不可,畢竟雙方都不容易。但在協商的過程中,或者簽訂協議的過程中,應該明確是補償,並不是因為自己有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協商不成,建議對方走司法程式,確定是否有責任,多少責任,該承擔的責任不逃避,但也不能當冤大頭。
但在整個事情的處理過程中,朋友也發覺自己有一些問題,對於雙方的約定,以及雙方協商的事情都沒有留下客觀的證據,後期無法輕易的證明自己的主張,導致對方有空子可以鑽,不管對方找到的瑕疵理由是否合理。但雙方本來應該將雙方合作的方式,支付方式,製作要求等,都應該明確約定一下,甚至是在施工過程中的協商,也應該留證確定,這樣也就不至於造成現在這種不明狀態,互相扯皮。
日常生活中,基本有類似情況,都不會簽訂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約定清楚,基本都是口頭說一下情況,畢竟事情不復雜,一般也不會出現什麼問題,雙方交易的金額也不大,雙方都不會有足夠的重視。從而因為萬一出現的一些小的糾紛,留下舉證的隱患。
其實,類似的小事情都要求籤訂明確的合同也不現實,但是,有很簡單的方式來解決類似事情,當雙方口頭協商一致,順便用文字總結一下,透過微信傳送給對方,對方也會回應,確認相關事情,相應的留證也就順利完成;在給對方轉賬的時候,順便備註清楚款項的具體專案,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這樣,既是對雙方約定的具體事項確認下來,也是防止自己忘記事項的一種總結,最重要的是不復雜,也就幾分鐘的事情,對雙方都是一種保護,便於履行。
很多時候,留證並不複雜,只是我們沒有類似的習慣,總是覺得事情比較簡單,也不至於會發生什麼糾紛。但是萬一發生糾紛,出現扯皮,就是很麻煩的事情,並不是說會造成多大的損失,而是糙心,嚴重影響自己的心情。可能很多次都用不上,但用上一次,就足夠了;習慣性的記錄,就當做是自己工作生活的總結,也並不是要求多麼完美,試著做,就當是簡易的工作記錄,也能體現工作的嚴謹性,跟對方形成互動,共同推進事情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