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眾來說,衣食住行是生活中最為重要的事。隨著近期房價下降,貸款利率下調,激發了很多剛需購房者的購房意願,但是啊,知法君要提醒大家,買房可得做好必要的準備,不然可能像今天事件裡的主人公一樣,賠錢還賠房!
近日,上海伍女士買房後不但賠了房子還賠錢的遭遇經網路曝光,被網友稱為“史上最慘購房者”,這也給打算買房的朋友們敲了一記警鐘。
伍女士透過中介與賣方達成了房屋轉讓協議,約定購買一套商業房屋作價1550萬元,以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交易。在交付首付時,伍女士前期支付了100萬定金和400萬首付款,房屋首付為745萬,而剩餘的245萬元首付款未能及時補足,雙方就此簽訂了帶有懲罰性條款的補充協議,在伍女士繳清首付及逾期利息後合同繼續履行。
後伍女士繳清了首付款及逾期的利息,怎料一波剛平一波又起!因為銀行審批的延誤,房屋的尾款又一次逾期了!於是賣方向伍女士發出了律師函:如伍女士3日內未完成支付則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可銀行何時審批哪是伍女士能決定的呢!直到賣方的律師函發出後一個多月,銀行才完成審批,此時的賣方已不願再出售房屋,並要求伍女士進行賠償,雙方鬧上法庭。
案件先後經歷了兩次審判,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伍女士逾期付款超過十個工作日則賣方享有單方解除權,且賣方行使權利的方式符合法律要求,故判定雙方合同自伍女士確認收到解約通知時起解除。最終法院判決合同解除,伍女士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搬離,並支付違約金300萬、房屋整修費180萬並承擔訴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由於涉案房屋非一般居住用房,伍女士的違約對賣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相對較大,法院酌情支援了賣方高達20%的違約金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收入追不上物價上漲的今天,買房成了很多家庭畢生的追求!特別是大城市的房子,動則數百上千萬,是很多家庭一輩子的積蓄,所以買房此等大事,務必慎重再慎重!
與此同時知法君在這裡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格外注意違約條款的約定,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切實的跟對方溝通協商予以調整,以免造成高昂的違約費用,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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