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手犯規的英文翻譯是reaching in (foul),根據FIBA規定,更準確的籃球術語是非法用手,這是籃球比賽中常見的犯規之一,屬於一種防守犯規(defensive foul)。具體的定義為防守者將手伸出圓柱體之外,為抄球(搶斷球、干擾投籃等)而打到進攻者的手。
從大類上來說,打手犯規屬於防守犯規中的侵人犯規(Personal foul),是指一方球員向對方做出不合法的身體接觸,包括非法用手(打手)、絆人、推人、撞人、拉人。
對於打手犯規,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一、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二、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三、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四、在投籃過程中,當球出手後防守隊員打手,有身體接觸,則視為打手犯規,因為此時進攻和防守的兩方角色未改變。
此外,打手犯規也屬於個人犯規中的一種。在籃球比賽中,個人犯規是指違反與對手進行非法個人接觸的規則。這是籃球中最常見的一種犯規,球員們通常會發起非法接觸來故意影響比賽,希望這種接觸被視為太過輕微而不會被判犯規。大多數身體接觸犯規並不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然而,過度或不正當的接觸會受到更嚴重的懲罰。此外,一名球員在該場比賽中達到了個人犯規的上限而被罰出場,並被取消參加餘下比賽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