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數字貨幣與非主權數字貨幣(私人數字貨幣)的劃分,是在數字貨幣概念產生後,因各國對將數字技術用於國家主權貨幣發行流通的重視而出現的認識。數字貨幣最初都用來指稱非主權數字貨幣,由於數字經濟時代,數字貨幣特別是基於區塊鏈和數字加密技術而形成的數字加密貨幣,在發行、流通、支付、結算、監管等方面均存在巨大的優越性,各國政府開始重視本國貨幣數字化的問題,數字貨幣領域由此便出現了主權數字貨幣和非主權數字貨幣的分野。
對應於私人數字貨幣,主權數字貨幣也稱為主權信用數字貨幣,是指以主權國家政府(央行)的名義發行,以數字形式表現的、作為法定貨幣使用的貨幣。早在2013年,就有學者倡導由國家和中央銀行發行並控制的官方數字貨幣(OfficialDigitalCurrencies,簡稱ODC)。2014年12月,厄瓜多推出了DE.加密數字支付系統(2018年停止執行) ; 2015年,突尼西亞使用區塊鏈技術建立了該國數字版法幣Edinar,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發行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貨幣的國家。
2016年6月,加拿大中央銀行啟動了基於分散式賬本技術(DLT)的Jasper法定數字貨幣專案實驗; 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基於分散式記賬的SGD-L數字貨幣,作為銀行間數字貨幣清算方案; 2017年,瑞典啟動了基於賬戶與價值的零售型數字貨幣E-Krona專案; 2018年,委內瑞拉發行了以原油作為實物抵押的加密數字貨幣———石油幣。此外,歐盟、日本、韓國、南非等國(地區)也正在考慮推出自己的數字貨幣。隨著數字技術和金融科技的發展,考慮推出本國主權數字貨幣的國家越來越多。
貨幣流通是貨幣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在不同主體之間連續不斷地運動。主權數字貨幣跨境流通是一國主權數字貨幣跨越該國設定的流通範圍而在其他國家、地區發揮價值尺度、支付手段、儲藏手段等貨幣職能。由於中國主權範圍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均有不同於人民幣的流通貨幣(港元、澳門幣、臺幣),與紙質人民幣一樣,在我國,數字人民幣的跨境流通當然也包括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流通。從某種意義上說,當主權數字貨幣出現時,其跨境流通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這是因為:
第一,作為主權貨幣一種存在形式的主權數字貨幣,通常與紙幣和鑄幣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償性,因而,當某一國家的主權貨幣能夠跨境流通時,必然意味著以數字形式表現的主權數字貨幣同樣可以在境外流通。
第二,貨幣作為一種交易媒介,其流通範圍實際由經濟貿易的範圍所決定。正如馬克思所言:“商品流通直接賦予貨幣的運動形式,就是貨幣不斷地離開起點,就是貨幣從一個商品所有者手裡轉到另一個商品所有者手裡,或者說就是貨幣流通。”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各國根據自身的優勢和劣勢,開展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出口和進口,對貿易各方都能帶來巨大的利益,因而,國家間經濟貿易活動是必然的。國家間貿易需要以貨幣作為交易媒介,因此,跨越國境的貿易活動必然引起跨越國境的貨幣運動。隨著國際貿易的出現,主權貨幣的跨境流通也就勢在必然。當主權貨幣以數字形式表現時,其跨境流通也同樣不可避免。
第三,主權數字貨幣的優越性決定,其在跨境商品、服務貿易中必然會有越來越多的應用。與紙幣和鑄幣等傳統貨幣相比,數字貨幣具有以下明顯的優勢:
(1)低成本。無論是發行還是流通,數字貨幣的成本都遠遠低於傳統貨幣。發行數字貨幣無需消耗大量的紙張、印製材料和印製裝置,數字貨幣在流透過程中也無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遠距離運送和保護。它便於攜帶並可避免各種危險,更不需要因為流透過程中的損耗而不斷進行更新,這無疑會節約大量的資源、能源消耗。特別是在遠距離的跨境流通中,數字貨幣的低成本優勢更為突出,因為除了可節約以上成本外,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相比,在過境、兌換和支付方面也可以節約大量成本。
(2)更快捷地流通。透過區塊鏈、分散式賬本、智慧合約等不同的技術手段,數字貨幣可以實現點對點的及時支付,在相關國家間存在適當制度安排的情況下,這種快捷支付的效果同樣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間實現。
(3)安全性。在貨幣跨境流通中,流透過程的安全至關重要。數字貨幣存放於手機等終端裝置的數字錢包中,可以有效避免攜帶紙幣可能出現的被盜竊和丟失風險。同時,數字錢包可設定限額管理並實行實名制,透過設定密碼防止盜用行為,即便發生了盜用行為也可進行掛失。此外,數字貨幣具有可追溯性,在被盜用時,有權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式透過相應的資料驗證和交叉對比,追蹤違法者,打擊盜用行為,追回相應損失。
(4)隱私性。數字貨幣根據其採用的技術路徑不同,均有不同程度的隱私性。例如,根據央行對DC/EP的可控隱私性設計,使用數字人民幣進行一定限額內的交易可以實現完全匿名化,從而可以更好地保護使用人的隱私。
(5)更便於監管。透過數字貨幣運營系統,監管部門可及時充分地掌握數字貨幣流通中的各類資訊,並在分析的基礎上對數字貨幣執行實行更有效的監管。在主權數字貨幣跨境流通中,相關主權國家監管機構可根據及時獲得的資訊對跨境流通貨幣實施投放、回收等操作,並根據宏觀政策目標採取有效的監管措施。主權數字貨幣是相對於非主權數字貨幣而言的概念。對於數字貨幣,目前有不同的理解。廣義的數字貨幣是與紙幣、鑄幣等以一定物理形態出現的傳統貨幣相對應的概念,在這種意義上,數字貨幣可以說是各種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貨幣。它包括基於銀行賬戶的第三方支付系統現金記賬資訊,如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實現的電子記賬資訊; 也包括各種網路經營者在其平臺內部使用的以貨幣命名的虛擬貨幣,如各種網路遊戲經營者為玩家提供的遊戲幣;還包括基於節點網路(如區塊鏈)和數字加密演算法而形成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Facebook釋出的加密貨幣Libra(現改名為Diem)等。在一些人看來,諸如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系統中使用的貨幣,實質上就是一個國家的法定貨幣,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性質的貨幣存在;遊戲平臺中的各種貨幣,僅在系統內部為特定目的使用,並不具備典型貨幣的任何職能,因而本質上都不是真正的數字貨幣。基於區塊鏈和數字加密演算法而形成的貨幣,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兌現實物義務,其本質上是一種貨幣替代物及支付工具的數字資產,因此是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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