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具有價質優廉、即時入住、省時省力等優點,受到大量置業者的青睞。但是二手房交易由於交易金額較大,對非專業的購房人來講其中蘊藏著大量的法律風險,一旦掉以輕心,就會引發糾紛,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對購房者來講,希望可以預防風險或將風險降到最低;對賣房者也同樣如此。
本文將把看房階段可能出現的風險展出來,並提出一點法律的思考。
在看房階段法律風險主要是忽視對房屋產權狀況和代理人進行調查核實。
一、忽視對房屋產權的核實調查
對房屋產權狀況的調查是規避簽約風險的重大步驟。但是,在實際房屋交易過程中很多買房人實地查看了房屋的位置和內部結構,卻往往忽視了對房屋產權的調查核實。而這一點恰恰是法律風險高發點。
在現實交易中,由部分產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毀約引起了許多糾紛。所以在在房產交易的看房環節中要審清“房屋權屬主體資格”,注意“共有人”。要注意看產權證上權屬人是幾個,很多時候是夫妻雙方。那麼在籤買賣合同的時候,賣家夫妻雙方都應該到場,如果只來了一方,比如丈夫來了,妻子沒來,那麼丈夫應該拿來妻子的委託書,並且該委託書必須經過公證,以證實其委託的真實性。否則,按照法律規定,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轉讓共有財產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一般是無效的。
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房人作為相對弱者,利益容易被侵害,應該在合同簽訂前對房屋產權進行詳細的的核實,核實產權是否清晰:賣方必須是房屋的所有人,透過查驗產權證和產權人身份證核實,確認無誤。這樣才能夠有效地避免出現部分產權人簽訂合同最後卻因為房價上漲而主張合同無效的情況,從而有效地保障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二、忽視審查是否有抵押在身,是否被列入拆遷,是否農村集體土地
被抵押的房產不能辦理過戶,需要先還清貸款,再根據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注銷後方可進行交易。房屋是否有抵押可以去房管局查。房屋仍在抵押期內的,則涉及登記過戶前先行解除抵押的問題;如果交易房屋被列入拆遷,那麼拆遷房屋是不允許過戶的,通常拆遷區域也會提前發公告,要求停止交易。如果房屋所涉為農村集體土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房”,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買賣無效。
有些人考慮到小產權房價格低,而與農民私下交易,風險很大,因為在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一旦起糾紛,產權人還是農民。
目前,經濟適用房還沒有放開交易。比如房屋的裝修,有利於評估二次裝修的費用;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涉及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被查封或凍結轉讓的房屋,則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買賣等等。
三是忽視稽核“代理人”資格。
有的房屋交易,房東因某些原因不能到場,讓別人代理。那麼,代理人的情況一定要核實清楚。最重要的一點,也是代理人是否能拿出房東的委託代理書(經公證),也不能因為代理人是房東的親戚,子女等而輕信。
在當前的限購形勢下,賣方房東也要注意看對方買房是否具備購房資格。如果對方因為政策所限不能在當地購置房產的,哪怕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也是無法履行的(房管局不給過戶的),那麼,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