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世界上什麼路最難走?那無疑是套路。
套路無處不在,特別是在買房的時候,如果大家不小心,就有可能被購房合同上各種繁瑣的合同條款給坑慘。
比如上海就有一位女士遇到了一個悲催的事情,她原本花1,550萬買了一套房,但因為各種各樣原因,最終房子沒拿到,還陪給原來的業主接近500萬元。
我們先來簡單瞭解一下事情的脈絡。
2020年5月,居住在上海的95後成都女孩伍亭穎計劃花1550萬元的總價(1,490萬房款+60萬裝修費)在黃浦區購買一套180.09平方米商業用房。
2020年5月17日,透過中介,伍亭穎和賣方範俊等人達成房屋轉讓協議,伍亭穎當時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購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亭穎和範俊等人簽訂補充條款,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550萬元,賣方提前交房,伍亭穎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萬元。
但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伍亭穎並沒有能夠如期將剩餘的245萬首付款交清。
2020年7月2日,雙方再次簽訂補充條款,這次約定了懲罰條款:從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2.73支付給利息損失,並約定伍亭穎須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
如未按期支付,則房屋買賣合同自動解除,伍亭穎應償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且賠償範俊等原有的裝修損失180萬元。
2020年7月13日,伍亭穎繳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剩餘的245萬首付款,至此完成了745萬的首付。
但雙方還有另一個約定,剩餘745萬元尾款,將在8月30日過戶前全部付清。
但是伍婷穎剩餘745萬元尾款是透過申請銀行貸款籌集的,然而在申請貸款的過程當中銀行出現了延誤,所以沒有能夠正常審批下來。
2020年9月15日,因伍亭穎沒有按時交付剩餘的745萬元尾款,範俊等人發出了律師函,告知伍亭穎收函3日內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們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違約金及裝修損失等。
2020年9月30日,由於伍亭穎仍未支付剩餘的745萬元尾款,範俊等要求伍亭穎搬離並歸還房屋,並償付房款總價20%的違約金,以及房屋裝修損失180萬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亭穎在上海某銀行申請的745萬元貸款額度審批成功,她要求範俊等繼續履行合同,但此時賣方範俊已經不願出售,並將伍亭穎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伍亭穎的房屋轉讓協議被解除;必須在判決生效10日內搬離房屋,如逾期將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伍亭穎要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整修費180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6萬元。
一審之後,伍亭穎和範俊等都進行了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伍亭穎將承擔案件受理費2.72萬元。
相當於半年左右的時間,伍亭穎前期支付了745萬,最終房子沒有拿到手還賠了480萬,再加上7.32萬的訴訟費,總共損失了487.36萬。
最關鍵的是,伍亭穎向銀行申請了745萬貸款已經下來了,這些貸款我們不知道具體的期限是多少,就算按30年計算,利率5.25%,等額本金還款,那一個月的利息也達到3.2萬左右。
而目前有很多銀行規定,貸款一年以內是不允許提前還款的,這意味著她無形當中還要承擔38萬左右的銀行利息。
把這些損失計算在內,累計損失至少達到500萬以上。
相當於房子沒有拿到,就白白貼了500多萬進去,難怪網友將她稱為“上海最慘購房者”。
不過對於這起事件,很多網友都覺得有爭議,從2020年5月份到2020年10月份,也就6個月的時間。
在這6個月時間裡面房東範俊如果沒有把房子賣出去,他也沒有什麼損失,頂多是把房子賣給伍亭穎之後,她進行房屋裝修,造成了他房屋的損失,就算把房價漲幅計算在內,損失也不會超過5%。
更關鍵的是,伍亭穎並不是惡意延期付款,而是因為銀行貸款沒有正常申請下來出現延期,才導致剩餘的745萬尾款沒法正常支付。
這種情況可以說是不可抗拒因素,因為銀行貸款什麼時候批,伍亭穎是沒法控制的,她唯一能夠做到的就是去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把資料給銀行了,銀行給他一個同意貸款審批,她知道自己能從銀行貸到款。
但在貸款審批的過程當中,銀行因為各種各樣原因導致貸款延期,這確實超乎她的控制範圍。
因為伍婷婷在2020年5月份的時候就申請貸款了,但是直到2020年10月份貸款才審批下來,相當於貸款前後花了近半年時間。
但是對這個放款時間,其實沒有什麼大驚小怪,因為那段時間銀行資金相對比較緊張,再加上我國當時對房貸控制比較嚴,所以銀行出現放款延遲,甚至半年才放款都很正常。
伍亭穎虧就虧在她沒有認真去理解合同當中的條款含義。
雙方在5月份簽署房屋轉讓協議的時候,曾經提到:第二期房價款775萬元,透過以下方式支付:乙方應在簽訂示範文字後五日內向貸款銀行等申請貸款,若乙方貸款申請未在過戶前獲得足額批准或無法獲得貸款,乙方應當在申請產權過戶之前將相應部分房價款透過丙方轉付或直接支付甲方。
對這樣一個條款,相信大家都知道里面存在很大的危險,但估計伍亭穎當時根本沒有理解這條含義的內容,畢竟對於一位96年出生的小女孩來說,她涉世未深,對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估計都不知道。
所以當時她有可能糊里糊塗就簽下這份購房協議了。
假如當初她能夠多留個心眼,對這條規定提出質疑,甚至要求修改這條規定,比如因銀行原因導致貸款沒有審批下來,買方不構成違約,這樣或許還有更大的挽回餘地。
另外,這裡面購房者糊塗,而中介同樣也顯得相當業餘。
對於這麼明顯的條款,中介竟然沒有提醒購房者,如果中介顯得更加專業一些,顯得更加敬業一些,能夠為購房者考慮一下,或許就不會出現這麼悲催的結局。
當然這裡面我們也不排除,這個中介知道合同裡面的相關條款,只是他聯合業主一起把這個小女孩給坑了。
但不管過程是什麼樣,結果肯定是改變不了的,目前上海的法院已經判決下來了,而且上訴已經被駁回了,這小女孩只能默默的承受這個損失。
不過對於這起判決案件,值得法律界以及房產界的人去反思。
雖然上海法院判決的結果沒有什麼爭議,有法可依,但是否合情合理值得去商榷。
法律並不是要去保護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應該站在公平的角度去保護雙方的利益。
當遇到銀行貸款沒法審批透過導致購房款沒法及時支付的時候,很多地方通常的做法是要求繼續履約合同,而不是簡單粗暴的解約合同,並要求購房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這種做法得到推崇,那麼以後就有可能有一些中介聯合業主,還有銀行一起設定套路,由業主假裝賣房,中介透過介紹客戶,在透過銀行做梗故意延遲房貸放款,那豈不是由購房者來承擔最終的損失?如果這種套路得到支援,那購房市場就亂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