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劃分原則、鑑定標準、待遇規定及賠償專案(最新)
一、十級傷殘劃分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相關規定,六級傷殘劃分原則為:
1、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2、無生活自理障礙
二、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為十級傷殘: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1250px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面板病久治不愈。
三、十級傷殘待遇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
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十級傷殘賠償專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等相關法律規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賠償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專案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注我,@法律人顯哥
顯哥說法,從0到1,緊貼生活,聚焦熱點,告訴你不一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