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本爻爻辭與上一爻的爻辭只有一個字不同,將“足”換成了“辨”。對於“辨”的解讀歷代學者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認為是床腿與床板銜接處的,也有認為是床頭的,還有認為是床上標誌的,朱熹對於“辨”的註釋為“床幹也”。總之應該是較床腿磨損較輕的部位,床腿與床身銜接區分之處應該是比較合理。如果這個部分出現了磨損,那麼床腿的磨損應該更加嚴重。
“剝床以辨”與“剝床以足”相比較,君王對後宮生活的喜愛程度或者說沉迷程度要更嚴重一些,應該不僅僅是喜好的程度了,恐怕多少已經有點依戀了。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至於馬上造成不良後果,但是比“剝床以足”暴露出的弊病應該更嚴重一些,如果不加以重視,其結果定會中大“兇”之局,而且這種“兇”的結局應該比“剝床以足”更加急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