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
財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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