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空權,顧名思義指的是在一定時間內掌握對某一空域的控制權,從而保證己方飛行器的航行與作業安全。
這一理論最早伴隨著軍用飛艇出現在19世紀90年代,但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21年,才由義大利將軍朱利奧·杜黑的《制空權》一書真正完善。
(朱利奧·杜黑)
在制空權理論100多年的發展中,它的重要性在歷次戰爭中都得以體現。
那麼,當我國與美軍及其盟友發生戰爭時,我軍要怎樣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奪取制空權呢?
對於如何奪取制空權這個問題,美軍在《美國空軍辭典》一書中,將攻勢制空作戰的任務形式主要分為“對地攻擊(surface attack)”、“戰鬥機搜尋(fighter sweep)”和“防空壓制(suppression of enemy air defense)”等。
很多朋友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制空作戰的方式會包括“對地攻擊”?
這裡的“對地攻擊”,指的不是消滅敵方陸軍、海軍,而是透過摧毀敵方機場等設施,直接把對手飛機打死在地面上。
其實如果我們研究美軍或西方國家的空軍作戰歷史,我們會發現,實際上“對地攻擊”才是制空作戰的重中之重!
(海灣戰爭中的美國空軍)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和德國的不列顛空戰就證明了這一點。
當時在歐洲大陸上擊敗了英法同盟的德國,陳兵在英吉利海峽準備展開渡海登陸英國的“海獅行動”。
在籌備階段,德軍集結了1300多架戰鬥機和同樣數量的轟炸機,而英軍兵力則只有德軍的一半,但最終戰役卻以英國的大勝為結局。
原因就是德國元首希特勒,寄希望於能夠透過給英國人民製造恐慌逼迫英國投降,於是命令德軍轟炸機將目標設定為倫敦的市中心等居民區。
而英國則在組織戰鬥機進行截擊防禦的同時,十分務實地派出自己的轟炸機打擊德國的機場和飛機制造工廠。
(不列顛空戰中遭受德國轟炸的英國城市)
雖然德軍前後一共造成了總計15萬英國民眾死傷,但卻沒有傷及英國國防力量的根基,而德國空軍的有生力量卻在英軍的針對性打擊下損失慘重,最終戰敗。
在稍後德國入侵蘇聯的“巴巴羅薩”行動中,吸取到教訓的德軍,在戰鬥發起階段便大規模空襲蘇聯前沿空軍基地,僅一天就將600多架蘇聯戰鬥機摧毀在機場停機坪上,從而掌握了戰爭初期的制空權。
美軍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發起的一系列戰爭,也將遠端打擊敵軍空軍基地作為優先目標。而真正在空戰中被美軍擊落的戰機,實際上不到直接被摧毀在停機坪上戰機數量的零頭。
(海灣戰爭中被擊毀的伊拉克空軍機堡)
因此我們不難得到結論,在兩個大國的高強度制空權爭奪作戰中,如何有效遠端打擊敵方空軍基地,和如何攔截敵方對我空軍基地的打擊,才是戰鬥的核心。
在如何打擊敵軍空軍基地這個問題上,美軍大力發展了各類轟炸機。
美國空軍擁有的B-52H、B-1B、B-2這三種轟炸機,總規模為160-180架左右。
這些轟炸機雖然僅佔美國空軍編制不到5%,但在戰鬥中卻往往要承擔50%的打擊任務,並且在經過現代化改裝後,美軍轟炸機都普遍擁有了發射遠端巡航導彈的能力。
(B-52H轟炸機)
其中最老舊的B-52H轟炸機,在1982年經過升級後可以發射射程為1500千米的AGM-86巡航導彈,且每架B-52H可以攜帶22枚;
具有超音速能力的B-1B轟炸機則可以攜帶24枚射程為1000公里的AGM-158巡航導彈;
雖然能夠隱身但是實際上遠端打擊能力最差的B-2轟炸機則可以攜帶16枚射程為100公里的AGM-154滑翔制導炸彈。
這些射程超過防空導彈的武器,能夠進行防區外打擊,使得我軍防空系統只能被動攔截美軍發射的巡航導彈,而不能直接殺傷美軍轟炸機本身,因而對我國的各大軍事基地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我國的中近程彈道導彈部隊)
而我軍雖然在轟炸機上與美軍有一定差距,但也有自己的獨門絕技,那就是依託陸基發展的中近程彈道導彈打擊部隊。
在美蘇於1987年為了互相制衡而簽訂了《中導條約》後,銷燬了全部射程在500-5500公里範圍內的彈道導彈,並凍結了相關技術開發。
藉此機會,我國經過了30年時間的不斷髮展,後來居上,建設出了全世界規模最大、水平最先進的中近程彈道導彈部隊,且沒有之一。
我國裝備的中近程彈道導彈主要包括DF-15C、DF-16、DF-17、DF-21C/D、DF-26等等。
在攻克彈道導彈彈頭雷達,在飛行末端高溫下開機制導的技術後,我軍普遍為彈道導彈配備了末端制導系統,並透過加裝氣動舵面、變質心機動裝置等裝置,使彈道導彈能夠進行機動變軌。
(彈頭帶有翼面和白色雷達罩的DF-21C/D導彈)
這樣不僅能有效規避敵軍的攔截,還能大大提高打擊精度,將誤差半徑較傳統彈道導彈縮小了70%以上,達到了5-10米,從而能夠精確瞄準具體目標甚至水面艦艇,這也是美國以及大多數國家所不具備的技術。
據國外軍事專家分析,我國的中近程彈道導彈的總量達到了2000枚以上,即使一枚導彈瞄準美軍一架飛機的停機坪也綽綽有餘。
在面對美軍亞太“C”字型的軍事基地包圍圈時,我軍大概會依照射程為這些導彈劃分如下任務:
DF-17利用大氣層內高超音速飛行的能力攻擊敵軍大型預警雷達設施,削弱敵軍對後續導彈的攔截能力;
DF-15C和DF-16可以打擊我國臺灣地區臺獨勢力、駐韓美軍基地與日本沖繩基地;
DF-21C打擊位於日本本土的軍事目標;
DF-21D專職反艦作戰,逼退或擊沉美軍航母戰鬥群;
DF-26則打擊美軍關島基地,消滅美軍駐紮在關島的轟炸機。
(DF-16彈道導彈)
透過搭配不同型別的彈頭,如用於破壞跑道的子母彈頭,和用於穿透混凝土防護機堡以及油庫的鑽地彈頭,我軍在開戰半小時內,就能壓制美軍在亞太周邊的有生力量,為後續作戰打下有利基礎。
與美軍的轟炸機群相比,我軍的彈道導彈部隊,雖然無法快速全球部署,但是卻有著打擊速度快、突防機率高的特點,非常適合我軍的主動防禦-區域拒止國防策略。
而美軍則由於《中導條約》的限制,缺乏對等的打擊手段。
雖然美國為了應對我國日益增長的軍事實力,於2019年撕毀了《中導條約》重新開始發展中程彈道導彈,但是卻由於數十年的技術斷檔,至今為之只發展出了較為落後的LRHW型導彈,且規模只有一個營,與我軍相比完全不值一提。
(國外相關人士分析、猜測的中美彈道導彈部隊部署局勢圖,可見美國唯一的LRHW導彈營與我國一眾多導彈旅形成了鮮明對比)
而我軍的彈道導彈技術,也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我國空軍轟炸機的作戰能力。
我國空軍目前唯一的轟-6型轟炸機,雖然規模與美軍相當,都有160架左右,但是轟-6的最大起飛重量只有70-90噸(不同型號批次),載彈量只有9噸左右,航程約6000-8000公里(不同型號批次),與美軍的三種轟炸機相比都劣勢明顯。
(掛載6枚巡航導彈的轟-6)
在掛載遠端巡航導彈時,只能透過外部掛架搭載6枚由DF-10A巡航導彈發展來的KAD-20空射導彈。
不僅與同樣發射亞音速巡航導彈的美軍轟炸機一樣,都存在導彈易被攔截的弱點,火力密度還僅有美軍轟炸機的1/3,更是給突防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但是在DF-17研製成功後,我軍以其為藍本,開發了供轟-6使用的空射高超音速武器。這種導彈的飛行速度和機動性遠超敵方攔截武器,因而幾乎無法被攔截。
每架轟-6在機腹下掛載一枚空射型高超音速導彈,就能發揮遠超6枚KAD-20的作戰能力。
(掛在了空射高超音速導彈的轟-6,可以觀察到該導彈上下面形狀不對稱,具有明顯乘波體彈頭的特徵)
我軍正是透過依託具有大縱深領土這一不對稱優勢,揚長避短,另闢蹊徑地擁有了對制空作戰中至關重要的“對地攻擊”能力。
而在如何攔截敵方對我空軍基地的打擊這個問題上,我國空軍提出了“穿透性制空”的思路,這與F-22的作戰思路有很大的區別。
過去F-22的作戰思路,是在蘇聯的鋼鐵洪流進軍西歐時,殲滅蘇軍掩護地面裝甲集團的米格-29、蘇-27等制空戰鬥機,為己方用來打擊蘇聯裝甲部隊的A-10攻擊機和AH-64武裝直升機,以及後續的轟炸機梯隊,等對地攻擊飛機掃清空中威脅。
不難看出,其主要目標是在與對方空軍前沿力量的硬碰硬下取得勝利。
而我軍為殲-20量身打造的穿透性制空,是指穿過敵軍前沿制空力量,打擊敵軍後方關鍵節點。
在我國空軍的實戰場景下,就是派出殲-20戰鬥機,利用隱身效能和高速效能,儘量不與敵方戰鬥機部隊發生交火,繞過敵方戰鬥機群,直接打擊敵軍的預警機、加油機和轟炸機。
這種作戰方式非常特殊,它不僅要求五代機常規的隱身能力,還要求更大的航程和更高的態勢感知能力。
因此,我國自主生產的殲-20戰鬥機,採用了獨特的鴨式佈局設計,這種佈局能有效提高在超音速下的升阻比,大大延長了戰機的作戰半徑,超過了美軍轟炸機使用的遠端巡航導彈的射程,從而能夠在美軍轟炸機投彈前進行截擊。
而且,進行這種“穿透性制空”作戰,意味著我軍戰機需要脫離預警機和其他機種的支援,以小規模梯隊執行作戰任務,因此需要更高的態勢感知能力。
為此,殲-20戰鬥機,在雷達以外,裝備了先進的綜合光電探測器,其中包括機首下方的大口徑IRST“紅外掃描與跟蹤系統”,和分佈在機身能讓飛行員擁有“看穿座艙”的全向視野的EODAS“分佈綜合孔徑系統”。
這些新型探測裝置的使用,能讓殲-20在30-40公里上發現敵方隱身戰機,以及在100公里上發現敵方轟炸機。
(紅色箭頭標出的分散式光學孔徑EODAS系統 和 機首下方菱形視窗中的IRST系統)
而F-22因為研發年代過早,相關技術不成熟,沒有安裝此類裝置,且由於生產線已經拆除一直無法進行相關升級。
我軍進行“穿透性制空”作戰一旦得手,就會給敵軍的進攻行動造成重大的影響。
首先,預警機被擊落的敵軍就會陷入群龍無首的境況,尤其是一些型號較為老舊的,需要預警機提供通訊支援的戰鬥機。
而敵軍的轟炸機被如果擊落,就喪失了使用遠端巡航導彈的能力,而敵軍如果堅持使用只能掛載短程導彈的戰鬥機,接替轟炸機執行打擊任務,就很容易遭到我軍防空系統反擊。
(F-35A能掛載的GBU-39只有50公里射程,而遠端防空導彈射程大多數為200公里)
這種情況下,敵軍即使在戰鬥機間的對決中獲得了勝利,也難以將制空權透過對地、對海打擊轉化為實際效益,敵軍的空中行動就失去了大部分意義。
所以殲-20的作戰模式,是針對美軍的特點專門開發的,對美軍的作戰模式進行了釜底抽薪。
2022年1月11日,是我國第五代戰鬥機殲-20首飛的十一週年。在這十一年內,隨著殲-20的批次生產和正式服役,我國空軍的戰鬥力提升迅速。
中航成都飛機工業集團也在2021年的年終總結中披露了殲-20的最新情況,成飛宣佈,自2017年正式服役以來,目前已經有五個航空兵旅接裝了殲-20戰鬥機。
如果按照軍改後我國每個殲擊機旅36架戰鬥機的編制來推算,得出中國空軍已經有總計180架殲-20入列的結論,就有些過於樂觀。
實際上更可能的情況是,這五個殲擊機旅,每個旅都換裝了一個大隊12架殲-20,而剩下兩個大隊裝備的仍然是第三代或第四代戰鬥機。
這種混搭的編制方式與美國空軍的重型戰鬥機航空兵聯隊,每個聯隊下屬2個F-15C/D中隊加上一個F-22A中隊有些類似。
按照這樣估計,截至2021年末,我國空軍大約裝備了60多架批次生產的殲-20A型戰鬥機,和十餘架隸屬閻良空軍實驗基地的殲-20驗證機。
綜合來說在我國空軍服役的各型號殲-20達到了80架左右,並可能更多。
在擁有了成規模的五代機部隊後,我國空軍的作戰能力顯著提升。藉以殲-20優秀的效能,我國也解決了攔截敵方對我空軍基地的打擊這個問題。
而對於制空戰鬥中“戰鬥機搜尋”其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戰鬥機間空戰,和“防空壓制”這兩個剩餘課題,我軍也有長足的發展與進步,限於篇幅今天不一一展開。
但是可以說,隨著我國實力的高速發展,我軍已經逐步從專職國土防禦逐步轉型為一支攻守兼備的現代化軍隊,在制空權爭奪作戰中,我們的人民軍隊不輸於任何國家,也不畏懼任何外來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