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航海院校、航運企事業單位,各直屬海事局:
為持續深化船員管理改革,促進航海教育培訓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1號)等相關規定,我局組織開展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工作,現就有關船員適任考試成績等效認可事項通知如下:
一、透過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的院校應持續完善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切實履行培訓考試實施主體責任,按主管機關要求做好教材統一選用、考試出題、評判標準設定、考試組織實施、考試結果核定、考試檔案儲存和考試成績報送等關鍵事項管理,保障船員培訓考試質量。
二、等效認可成績由畢業生所屬院校統一報所在地具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海事管理機構。船員適任考試對應科目成績應不晚於畢業後20日內完成報送;基本安全培訓、專業技能適任培訓考試成績應於考試結束後20日內完成報送。成績有效期自海事管理機構確認之日起計。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院校考試成績報送操作指南見附件。
三、認可全部理論考試成績的學生需在完成船上見習後方可參加適任評估。船上見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船上培訓管理辦法》(海船員〔2018〕545號)的規定執行,二副/二管輪見習內容不得低於我局公佈的《申請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船上見習記錄簿》規定的要求。
四、未透過學校組織的對應船員適任科目理論考試的學生,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具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參加補考或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參加所學專業相應的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員)/三管輪/電子電氣員初次適任考試。
五、基本安全培訓、專業技能適任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可自考試成績報備之日起1年內向具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海事機構辦理1次補考。逾期不能透過全部考試的,應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
六、已透過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的航海院校及其獲得等效認可情況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官網。
七、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做好等效認可事後監管,監督指導本轄區有關航海院校切實做好日常教育培訓、考試組織和質量管理體系執行以及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結果保持工作,及時上報各相關航海院校違反船員教育培訓考試相關法規要求的情況,對於弄虛作假,違反相關法規要求,不能持續保持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標準的,我局將按照有關規定下調或取消其等效認可。
八、各直屬海事局應加強對本單位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確保履行好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後續工作職責。
附件:航海教育培訓質量評估院校考試成績報送操作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