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準,山西永寧州人,兩江總督于成龍之孫。
康熙二十五年,由廕生授山東臨清州知州。
二十八年,薦卓異。選刑部員外郎。
二十九年,遷戶部郎中。
三十年,授江南驛鹽道。
三十四年,調直隸,總理錢穀守道。
三十七年,遷浙江按察使。
三十九年,丁父憂。
四十二年,服闕。特旨授四川布政使。
四十三年五月,擢貴州巡撫。十月,疏言直省錢糧,以二月開徵,計至歲終,為期十月之久,黔省錢糧定於九月間開徵,至歲終僅四月,為期甚促,各官考成仍同直省例,歲內全完紀敘,恐州、縣考成心切,急徵累民,請寬限三月。自本年九月開徵,至次年三月內,銀米全完者紀敘,不全者處分,部議不準行。得旨九月開徵,年終考成,為期甚迫,有無累民處,著再議,尋議如準所請。
四十四年,疏言貴州地古號羅施,遍處皆苗,我朝改衛所設郡縣、建學校,苗民亦知向化。但土人不得任流官,例不準考,請於各府、州、縣立義學,將土司承襲子弟送學肄業,以俟襲替,其族屬並苗民俊秀子弟,願學者令入義學。各府、州、縣教官督教,文理明通者,由教官彚送學臣考試,一體科舉。倘人文漸盛,鄉試、歲試,再請增額。又查貴州土官世系,皆楚、豫、秦、晉人,因功封襲,世守其土,其子孫族屬,自應與試。前撫臣閻興邦奏土司族屬之生員吳遇詔等七十一名,不令與試,未免向隅,請照粵西土官子弟例,一體考試。再考《貴州通志》,漢、唐、元、明,以土人用為流官,而循良著績者,頗不乏人,土人不用流官之例,似宜更正。部議以土人無用流官例,未便更改,餘如所請,詔俱報可。
四十五年,調江蘇巡撫。
四十六年,江寧、蘇州等處,秋旱米貴,請支藩庫銀十萬兩,赴湖廣買米平糶。
四十七年,江寧等府屬,入夏久雨米貴,請從前截留分貯各州、縣米,盡行平糶。至本地戶口繁庶,米不敷食,湖廣、江西等省,嚴禁販米出境,致價愈增,請敕各督撫廳商販行,庶江南米價可平。又以海州安東縣碩項湖等田,窪下被淹,請減賦額,照海灘下則例徵漕米六十三萬四千餘石,不能全完,請緩半至明年秋後帶徵,並從之。
四十八年六月,疏言淮、揚、徐三府,二麥被水,應亟請勸帑十萬兩,將乏食軍民,大口給銀三錢,小口給銀一錢五分,委賢員按名查給,使災民均沾實惠,侵冒即參。先是丹陽縣上下練湖,冬春濟運,夏秋灌溉,利濟甚鉅,前撫慕天顏奏以上湖佃種,下湖蓄水,奸民見上湖墾種得利,盜挖下湖埂壩,洩水成田,陸續升科,以致傍湖民田水旱無資,濱湖業戶請仍以下湖蓄水,願認績報湖田錢糧,至是準疏言:臣查下練湖墾田納糧,濱湖之民,灌溉有資,即認湖田錢糧,亦無重徵之累,請自本年為始。將湖田漕項、銀米、麥石,即於濱湖業戶攤徵,湖中魚、菱出息,官收變價,作修葺涵洞、堤埂之費,歲終造冊報銷。十月,疏稱上元、江寧、句容、江浦、六合、嘉定、華亭、婁縣、上海、丹徒、丹陽、通州、江都、儀徵、泰興等十五州縣,太倉、鎮海二衛,或濱海或臨江,潮汐衝擊,田多坍沒,請將康熙四十四年後,坍田錢糧概予豁除;再各屬沿江、沿海田,坍漲不一,並照蘆課例,漲者亦可按畝升科,並得旨俞允。十一月,兩江總督噶禮疏參江蘇布政使宜思恭貪婪,請革審。得旨宜思恭著革職,尚書張鵬翮會同總漕桑額嚴審定擬,巡撫於準案內必有干連,著解任,嗣鵬翮等訊宜思恭事得實,於准以近在同城,並不糾劾,革職。
雍正三年,恩復職銜。
(雍正)九年卒。
(圖文整理:于振華、於洋,斷句:於君才,如有錯漏敬請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