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權益法下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尤其是出售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較為複雜,會計分錄中涉及的科目較多,業務較難理解,因此《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1號》(以下簡稱解釋1號)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做了細化說明。本文以解釋1號為基礎,結合《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相關規定,與大家共同探討出售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出售長期股權投資,則一定會收到銀行存款,收到的價款區分單位性質不同,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1、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2、處置淨收入全部上繳財政。
1. 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對於處置收入中投資成本對應的部分上繳財政,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情況。制度和解釋1號的賬務處理如下:
1.1 財務會計處理
由以上表格可以看出,處置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財務會計處理,制度和解釋1號都分了兩步:首先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為基礎確認資產處置費用,然後再進行收益的確認。解釋1號相對制度而言,細化的區分了“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大於投資成本”和“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小於等於投資成本”兩種情況分別說明了對應的會計處理。
首先我們來看解釋1號中,兩種情況下的資產處置費用的確認跟制度的區別:
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小於或等於其投資成本”的,解釋1號資產處置費用的確認同制度規定一致。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大於其投資成本”的,制度中資產處置費用的確認金額是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解釋1號中資產處置費用的確認金額應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
解釋1號做此區分的出發點,這裡我們把自己的理解思路分享給大家,希望能夠輔助大家理解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權益法下“賬面餘額大於其投資成本”,即長期股權投資的持有過程中被投資單位實現了淨利潤或產生了其他權益的淨增加。這部分淨增加在投資的權益法後續計量中已經確認了相應的投資收益和權益法變動(處置時也會轉入投資收益),只是還沒收到錢而已,最終這部分差額應當衝減處置時的投資收益,而不是確認資產處置費用。因此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資產處置費用的確認應該只是針對於持有過程中未確認過投資收益的部分。即:應當以初始投資成本和賬面餘額較小值為基礎來確認資產處置費用。賬面餘額大於投資成本的部分作為處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的抵減項。
然後再來看,解釋1號中兩種情況下收益確認的會計處理跟制度的區別:
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大於其投資成本”的,解釋1號的收益確認處理同制度舉例說明一致。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小於或等於其投資成本”收益確認的會計處理解釋1號和制度的區別在於投資收益和應繳財政款確認金額不一致。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小於或等於其投資成本”時,制度投資收益的確認金額-解釋1號投資收益的確認金額=投資成本-投資賬面餘額,這個差額即投資持有過程中產生的投資的減值。制度中相當於把這一部分投資減值確認了投資收益。而解釋1號中把這部分投資減值作為應繳財政款處理。
對於這一部分解釋1號和制度的處理差異我們的理解:處置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繳財政款的金額確認依據應該為“追溯處置原置換資產取得的現金應上繳財政”,即對應的是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的部分。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小於或等於其投資成本”,處置實際收到的價款如果大於投資成本,則應按照投資成本全額上繳財政,持有過程中的減值衝減過投資收益,對於處置的賬務處理的影響只是不用再對這部分減值做資產處置費用了而已,而不是說持有過程中投資發生了減值,最終上繳財政的錢就可以變少了。
1.2 預算會計處理
解釋1號相對制度,處置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中預算會計的處理區別就在於投資預算收益的確認金額不一致。
制度中投資預算收益的確認標準:取得價款扣減投資賬面餘額和相關稅費後的差額。
解釋1號中投資預算收益的確認標準:取得價款減去投資成本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權益法下“賬面餘額大於其投資成本”,則投資賬面餘額中除包含投資成本外,還涉及損益調整和其他權益變動。損益調整和其他權益變動是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過程中產生的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應納入單位預算。如果用取得價款扣減投資賬面餘額,則損益調整和其他權益變動對應的貨幣資金部分相當於沒有做投資預算收入處理,單位就形成了預算外的投資收益,顯然是不合理的。
接下來,權益法下“賬面餘額小於其投資成本”,我們可以簡化一下這個業務,假設處置過程中沒有發生相關稅費並且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中不包含應收未收的股利。這個情況下賬務處理如下:
首先,應繳財政款金額的確認基礎應該是原置換資產對應的價值部分,即投資成本。投資收益金額確認只能是針對於,投資持有過程中在投資成本的基礎上,產生的投資增值的部分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在“賬面餘額小於其投資成本”的情況下,實際收到的價款-投資餘額>實際收到的價款-投資成本,如果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投資餘額來確認投資預算收入,相當於確認的多了,把本應上繳財政的款項也做了單位的預算收入處理,這樣顯然是不合理的。
總結來看,單位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預算會計確認的投資預算收益金額應當按照解釋1號的規定,根據取得價款減去投資成本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來確認。
2. 處置淨收入全部上繳財政
處置淨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同前述的區別在於處置收益是否納入單位預算,制度業務舉例說明中說明了,對於處置淨收入全部上繳財政的財務和預算會計處理,解釋1號未對此做細化解釋說明。
財務會計分析:
處置淨收入全部上繳財政,解釋1號未做說明,但是筆者認為,對於處置淨收入全部上繳財政的業務,資產處置費用的確認也應該區分“賬面餘額小於等於其投資成本”和“賬面餘額大於其投資成本”兩種情況分別處理。“賬面餘額小於等於其投資成本”的情況按照制度說明處理,對於“賬面餘額大於其投資成本”的情況,賬面餘額大於投資成本的差額應衝減應繳財政款的金額確認。
預算會計分析:
制度舉例中,說明了投資預算收益的確認只是針對於持有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股利的部分,因此,如果處置的長期股權投資中不包含尚未收到的應收股利,則無需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附:出售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總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