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
1、學校搬走的事實不構成不可抗力,同時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也不是上學,因此買方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學校搬走的事實不構成情勢變更,買方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學校搬走的事實並不會導致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喪失,不會導致買房目的不能實現,也不會造成對價關係障礙。
第二,“剛買了學區房”說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而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學校搬走的事實不構成不可抗力,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不是上學,買方不能解除合同;同時,學校搬走的事實也不構成情勢變更,買方也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