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又見券商員工違規炒股被罰,這名員工不僅借用母親賬號進行交易,期間還借用客戶賬戶炒股,頂風作案遭到監管嚴厲處罰。
近日,天津證監局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任國信證券營業部員工的廖婷清,利用母親“蘇某萍”賬號交易67支股票獲利逾9萬元,期間還借用客戶許某賬戶炒股,不僅沒賺還倒虧一千多。合計被罰沒18.55萬元。
持有、買賣67只股票
經證監會查明,廖婷清於從業期間,控制並使用其母“蘇某萍”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67只,累計買賣成交金額3528.21萬元,對應獲利97353.13元(扣除稅費後)。委託下單裝置主要為蘇某萍150×××629手機,該手機由廖婷清保管和使用。
廖婷清申辯稱,在從業期間未操作過母親的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其在詢問筆錄中承認操作“蘇某萍”證券賬戶既是出於擔心母親的身體,也是迫於調查的壓力,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事先告知書認定的違法所得為其母蘇某萍個人證券賬戶自己的股票盈利,與廖婷清無關。
證監局認為,廖婷清在從業期間借用“蘇某萍”證券賬戶並使用蘇某萍手機下單買賣股票之事實,有廖婷清兩次詢問筆錄、廖婷清與許某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取證程式正當,證據合法有效。廖婷清關於其未操作“蘇某萍”證券賬戶交易股票的申辯,與在案主客觀證據不符,不予採納。
借客戶賬戶炒股虧損1891元
“許某”證券賬戶於2019年5月22日開立於國信證券天津濱海新區營業部。2019年9月16日和10月21日,廖婷清使用“許某”證券賬戶買賣“三德科技”,買賣成交金額197166元,虧損1891.03元(扣除稅費後)。委託下單裝置為蘇某萍150×××629手機。
從股價表現來看,2019年9月16日廖婷清買入“三德科技”後,股價一路下跌,期間最大跌幅超過10%,10月21日廖婷清借股價反彈賣出,及時止損。
天津證監局表示,廖婷清於從業期間借用“蘇某萍”“許某”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買賣成交金額累計3547.93萬元,累計獲利95462.1元(扣除稅費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決定沒收廖婷清違法所得95462.1元,並處以9萬元罰款。
賬戶實名制的監管力度加大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執業鐵律。雖然近年來行業有諸多爭議,但新證券法依然延續並強化了相關規定。
新證券法中進一步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此外,近年以來,監管部門對賬戶實名制的監管力度正在不斷加大。矛頭主要指向兩類:一是非法證券活動,如非法出借賬戶、非法代客理財等;二是利用證券賬戶洗黑錢等行為。
根據新證券法中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意味著,法律規制的物件從法人擴大到個人,今後任何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業內人士認為,未來對於個人出借賬戶的監管會更加嚴格,也會趨於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