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社會里,囿於偵緝技術的普遍低下,官府的破案率不是很高,犯罪分子在作奸犯科之後,常懷著一種僥倖心理而進行逃亡。他們通常會逃往人跡罕至的地方隱姓埋名,直至最終為官府剿滅。當然也有心理素質較強的案犯,他們信奉最危險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在清除作案痕跡後不躲不避,若無其事地生活在市井中,而他所犯之事則有可能成為千古迷案。
那麼,在古代航空運輸闕如、海運條件險惡的年代,有沒有在犯案後避走海外的逃犯呢?這種情況雖然不多但確實有。在加拿大歷史學家卜正民的著作《掙扎的帝國——元與明》中,就講了這樣一個逃亡海外的銀工的故事,而該銀工被抓獲後竟用“治外法權”來為自己辯解,著實是出人意料。
故事發生在16世紀70年代末,即萬曆初年。其時,內閣首輔張居正正在大刀闊斧地推進他的財政改革,實行賦役折銀的政策,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白銀成為彼時的主要流通貨幣。這對於從事銀工工作的人來說,無疑是一個絕對利好的訊息,而管方洲則是這些幸運兒中的一個。
當時的蘇州是以長三角為中心的整個陸海貿易網路的商業樞紐。在蘇州,金銀細作本來就是一個十分賺錢的行當,手藝不錯的銀工有很高的收入,而一個滑頭的銀工則會有“上百種揩油的方法,將手上的白銀竊為己有”。管方洲自然也抵禦不了這種暴利的誘惑,而且他的胃口不是一般的大,他個人侵佔的官帑竟達千兩之巨。對比當時公職人員的收入,這絕對是一筆鉅款。
在黃仁宇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一書中,曾寫到過與管方洲案發同時期的官員們的法定收入。1578年“一個知府每年的俸祿是銀62.05兩。一個知縣每年的俸祿是銀27.49兩”。地方政府的運作費用,全國平均每縣約有3000兩,在扣除部分用於“驛傳”的費用、上交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花費及支付縣府佐貳的薪俸之後,平均每縣只能餘銀100到200兩用於辦公費用。與這樣的財政狀況相比,管方洲,一個小小的銀工,在工作時的揩油竟達千兩,這確實是鉅貪無疑。
事情敗露後,管方洲被繫於蘇州衛的鎮撫司獄,等待刑部等中央機構的裁決。依律他一定會被判處死刑,只是所論罪名不同死刑執行的方法會有“斬”或“絞”的區別。在古代,絞刑可給犯人留下全屍,死後受人祭奠,還可投胎轉世;而被處斬刑之人則喪失了這些“益處”。至於凌遲刑,則除了增加犯人的痛苦外,還會有“魂飛魄散”而給人精神上造成的壓力。
故此,管方洲定擬罪名就需等待上級司法機構的最後定奪。在羈押期間,管理監獄的正好是管方洲的親家王百戶。王百戶工作上一貫防範鬆懈,加之“親家”這一人情,管方洲很快就獲得了白天隨意出入、只需晚上收監的自由。終於在某一天,管方洲外出後再未回來。徇私的、倒黴的親家王百戶被代罪收監,地方官也因擔心被追責,希望在最終判決下達之前能將管方洲捉拿歸案,而王家更是出重金招募人們四處尋找管方洲的下落。
然而,對管方洲的搜尋卻都無功而返。坊間有人說他上了某條船,捕役們追捕至閩廣近海各地港口但依然一無所獲。就在決定結束搜捕前,這些蘇州捕役們恰好聽說有一艘失事的歐洲海船剛漂進港口,他們出於好奇前往檢視這艘棄船時,卻在貨艙裡發現了兩個奄奄一息的中國人,其中一人正是他們苦苦搜尋的管方洲。儘管人們不知道管方洲是如何跑到這艘歐洲海船上去的,但當他意識到自己已隨波漂流到澳門時,他聲稱澳門有某種未成文的治外法權,並告知那些捕役,他們在澳門沒有司法管轄權。捕役們意識到自己無力在葡萄牙人鼻子底下把管方洲押解出澳門,就編造了管的案子已獲得皇帝大赦的謊言,勸說管方洲跟他們一起回去。當逃犯管方洲歸來時,他的親家王百戶問斬的諭旨也剛剛下達。管方洲就這樣為自己的貪婪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銀工的貪墨沒什麼稀奇,依《大明律》對他的定罪也屬尋常,只是在那樣一個較為閉塞的時代,管方洲選擇逃亡海外多少出乎人們意料,而在澳門這一葡萄牙的租借地(從1572年起,葡萄牙人開始正式向朱明政權繳納地租)上,管方洲居然據理力爭,說捕役們在此沒有司法管轄權,而按照我們對中國近代史的瞭解,治外法權雖然早已存在於西方國家及近東國家之間,但直到鴉片戰爭後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英國才從中國攫取了領事裁判權,那麼,管方洲這個小小的銀工,是如何瞭解到治外法權,並且用作保護自己不被拘捕的理由?通常行使權力時幾乎無所顧忌的捕役,居然也不敢明目張膽地違反這一“國際慣例”,只能透過誆騙的方式將逃犯帶回蘇州?這些待解之謎,或許正是需要學人著力之處。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