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許多企業財務人員是僅憑銀行回單,就將銀行手續費及利息入賬,並作為所得稅前扣除憑證,這樣操作會帶來一系列的稅務風險。財稅2016第36號文中有規定,關於金融服務,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所以企業財務人員在企業與銀行發生業務往來時,是可以向銀行索要發票的,並將銀行開具的手續費及利息發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憑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銀行給企業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票,企業拿到發票後,對於銀行手續費可以抵扣進項,但對於相關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則不允許抵扣進項。
財稅2016年第36號文第二十七條(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