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算法面臨更強監管 禁止“大資料殺熟”立法程序加快
反殺“大資料殺熟”面臨認定難舉證難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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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演算法予以更嚴格的監管,已是勢在必行。近期,多部法律規範對違規使用“大資料演算法殺熟”重拳出擊,但立法的模糊、認定的困難等依然會成為消費者順利維權的現實障礙,亟待立法進一步明確監管機制,同時,網際網路平臺更當自律自治,主動擔負起重點保護和合理使用使用者隱私的主體責任。
同一時間,同一起點,同一目的地,不同手機使用打車軟體跳出的價格卻不同;
消費頻率越高的老顧客,在網上所看到的相同產品或服務的定價,反而要高於消費頻率低或從未消費過的新顧客;
買了外賣平臺的會員,看起來點外賣能省不少錢,但實際上所謂的“優惠”比非會員所能享受到的反而要少;
……
“大資料殺熟”讓很多人在不知不覺中被“割了韭菜”,是近年來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近期,更有多部規範劍指“大資料殺熟”:先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大資料殺熟”予以處罰;後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明令禁止“大資料殺熟”;還有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涵蓋外賣、出行、資訊、影片、社群、電商在內多個行業,對違規使用“大資料演算法殺熟”重拳出擊。
顯然,對演算法予以更嚴格的監管,已是勢在必行。
以使用者畫像實現精準殺熟
多個網際網路平臺都曾深陷“大資料殺熟”的爭議泥潭。
據不完全統計,包括亞馬遜、搜狐影片、百度、騰訊影片、美團點評、淘寶、優酷、愛奇藝、去哪兒、天貓、貓眼電影、淘票票、噹噹網、餓了麼等多家平臺,均被曝疑似存在“殺熟”情況,涵蓋了網路購物、交通出行、線上影片、線上差旅、線上票務等多個領域。
前谷歌資料科學家賽思·斯蒂芬斯-達維多維茨曾經這樣描述:真正的“大資料殺熟”,是透過資料搜尋,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你的“二重身”。比如亞馬遜的推薦,不僅僅是根據你自己的偏好和歷史資料,而是在它的龐大資料庫中搜索你的“二重身”,把他們購買的商品推薦給你。
東南大學網路空間安全學院副教授宋宇波則用“使用者畫像”來形容大資料實現“精準殺熟”的工具。“使用者畫像是指人工智慧演算法透過蒐集使用者各類相關資訊,從而標識使用者的各類高度精煉特徵。每一種特徵描述了使用者的一個維度,使用者畫像即透過對使用者進行多個維度的描述,以實現對該使用者的精準定位。”其核心在於為使用者“打標籤”,透過收集使用者社會屬性、消費習慣、偏好特徵等各個維度資料,進而對使用者或者產品特徵屬性的刻畫,並對這些特徵分析統計挖掘潛在價值資訊,從而抽象出一個使用者的資訊全貌。
也有人將“大資料殺熟”通俗地稱為“看人下菜碟”,即部分平臺對於特定使用者會“格外關照”。例如,復旦大學教授孫雲金的研究團隊在針對網約車平臺的調查中發現,蘋果手機使用者在打車的過程中更有可能被舒適型車輛,即優享、專車等價格相對較高的車型接單,且這一比例是非蘋果手機使用者的3倍。此外,蘋果手機使用者所能享受到的打車優惠也更少。資料統計發現,蘋果手機使用者所能獲得的平均優惠約為非蘋果手機使用者的一半,優惠金額佔據每訂單原價的比例即折扣比,依舊支援上述結論。
密集立法禁止大資料殺熟
“大資料殺熟”一直以來惡名在身,被認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
近年來,對“大資料殺熟”進行“反殺”,也成為立法的趨勢。
2019年1月1日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去年10月1日施行的《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資料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定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今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釋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規定“大資料殺熟”屬於差別待遇,也列舉了平臺經營者實施差別待遇行為可能具有的正當理由。
7月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利用大資料分析、演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基於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定不同價格的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同樣在7月,深圳市公佈《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明確提出對“大資料殺熟”給予重罰——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個人資訊保護法》,國家網信辦釋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均明確網際網路平臺和商家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不得濫用演算法權力、不得利用演算法對消費者進行“大資料殺熟”。
明確大資料殺熟判定標準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大資料殺熟”仍然存在著判定難的問題。從目前已經生效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對“大資料殺熟”的明確界定和表現形式及交易相對方的相關權益還存在模糊之處。
南京郵電大學計算機學院、軟體學院、網路空間安全學院教授李雲說,線上平臺所制定的異常複雜的銷售策略,透過多達上百種的價格組合使得普通消費者無法釐清實際的合理價格。
宋宇波說,商品價格的波動通常會包含很多因素,以線上打車平臺為例,每個行程的定價是根據乘客定位、實時路況、預估行駛里程、時長計算以及優惠券抵扣金額等進行預估,在如此複雜的價格計算體系中,即使出現針對不同人群的價格變動,也很少有人會在完全一樣的場景來進行比對驗證。
這一方面意味著相對彼此獨立的交易模式容易讓精於計算的平臺“鑽了空子”,消費者難以舉證;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平臺與殺熟無關的行為或被誤傷,“大資料殺熟”在事實上成為了什麼都能往裡裝的“大籮筐”。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就提出了一種值得警惕的傾向:平臺被課以義務。傅蔚岡以線上旅遊平臺為例,“同樣的商品或者服務,因為提供者不同和時間不同,它的價格並不一致,酒店價格在淡季和旺季,不同房型價格的差別都很大。在很多平臺上,我們都會看到同樣一家酒店同樣的房型有著不同的價格。其中原因未必就是‘大資料殺熟’,供應商不盡相同也可能是原因”。
傅蔚岡認為,平臺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去控制價格。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平臺經營者的各項義務大致包括四類:一是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而需要履行的義務;二是為了維護平臺正常執行所需要履行的義務;三是為了調整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法律關係而需要履行的義務;四是調整平臺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如果平臺的監督價格義務成立,那麼電子商務法所確認的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法律關係也將會打破,而平臺內經營者也將失去定價的自由。”
立法的模糊、認定的困難,也讓消費者的維權容易遭遇障礙。有業內專家指出,消費者的自行搜尋和投訴往往是發現“大資料殺熟”的線索之一,但最終要證明平臺用了大資料手段並不容易,而執法機構也需要證明技術手段與價格差異化的因果關係,差異化的標準本身也需要明確。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電商分析師陳禮騰說,“大資料殺熟”等違規行為的證據收集和判定仍存在一定難度,需儘快理順監管機制,讓相關規定順利落地。
消費者也應提升自我防範意識,及時儲存證據,與平臺溝通了解情況,確認權益受損後發起維權。
各網際網路平臺更當自律自治,主動擔負起重點保護和合理使用使用者隱私的主體責任,畢竟如技術史專家克蘭茲伯格所說:“技術既無好壞,亦非中立。”網際網路公司有義務去預判一項新技術到底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確保科技向善。(記者 張維)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