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網際網路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平臺)利用網際網路資訊通訊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及資訊中介服務的金融活動。隨著金融模式的不斷創新、網際網路技術的縱深發展,網際網路與金融的融合程度也不斷加深,網際網路金融的型別日趨豐富。同時網際網路金融犯罪也由萌芽也變成了“參天大樹”。
一、常見的網際網路金融型別
(一)網路借貸
網路借貸在本質上就是傳統的民間借貸藉助網際網路工具發育而成,包括個體網路借貸(P2P)和網路小額借貸。P2P網路借貸,是指利用網路中介平臺,一方將自有資金出借給資金需求方的模式。近年來由於網路中介平臺的不規範運營,導致大量的投資者血本無歸,繼而引發全國各地清退P2P網路中介平臺的大潮。網路小額借貸,是指資金需求方向網際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貸款的模式。一些不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低息、無抵押、放款快等噱頭吸引借款人,繼而收取高額中介費、利息並透過暴力或軟暴力催收,容易觸發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刑事法律風險。
(二)股權眾籌
是指透過網路進行公開的小額股權融資的行為。融資者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以獲取企業發展的資金,社會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成為股東並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一種眾籌活動。實踐中,該模式容易引發非法集資類犯罪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刑事法律風險。如果融資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三)網際網路基金銷售
是指基金銷售機構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進行基金銷售的行為。正規的基金銷售平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證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對於基金的運作方式和募集等進行了規定。實踐中部分公司或網路平臺未向證監會註冊取得核准就擅自經營基金銷售業務,可能被認定為自融或變相自融,繼而構成刑事犯罪。一些網路平臺透過拆分融資專案期限、實行債權轉讓等吸收資金的,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四)網際網路保險銷售
是指透過網路進行保險銷售的行為。與傳統保險業務相比,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運營成本低、投保的便捷性高,保險公司的核保、承保、保全、理賠等業務透過網際網路能夠快速地進行。但是經營保險業務需要由特定的保險公司進行,未經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批准的組織或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否則可能會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
(五)網際網路信託
是指透過網際網路經營信託業務。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需經主管部門批准。若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的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
(六)網際網路消費金融
是指透過網際網路向具有資金需求者提供消費信貸金融服務,是傳統消費金融業務的網路化,其本質仍為消費金融。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涉及領域廣、與公眾的生活聯絡緊密。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成立消費金融公司,需要經過銀監會批准,且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境內居民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不包括購買房屋、汽車)。若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的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
二、網路金融犯罪的特點
網際網路金融因藉助網際網路技術,其與傳統金融相比,風險具有隱秘性、傳染性、突發性和廣泛性。近年來網路金融犯罪呈爆發式增長,透過總結,網路金融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一)犯罪融合態勢明顯,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網際網路技術的“普適性”加之金融自身的高收益、高風險、眾參與屬性,導致網際網路金融較傳統金融業務的風險成倍增加。一些機構或個人以“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的噱頭,虛假宣傳、招徠投資者,對於吸收的投資款項任意處置或肆意揮霍,最終導致無法兌付,給廣大的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
(二)涉案數額巨大,受害者分佈區域廣
一些網路金融投資者遍及全國甚至海外,網路平臺吸收金額巨大,一旦案發對於司法機關來說辦理案件的難度較大(犯罪行為地及危害結果地眾多而立案難、強制措施不平衡、訴訟程式協調難、單位犯罪及主從犯認定複雜、追贓挽損協作難等問題較為突出)。對於受害人來說立案難、追回損失難是最為急迫的兩大問題。
(三)犯罪主體組織化、公司化
眾多的網路金融犯罪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組織出現,借投資、理財、科技公司等名義實施犯罪活動。
(四)犯罪物件重疊化、年輕化
隨著公眾對理財的需求提升,網路金融犯罪平臺假借“理財”、“投資”等名義吸收公眾存款,一個投資者可能投資多個平臺,一個平臺也可能吸收相同投資者的多次投資。同時“賭博型投資”增多——個別投資者透過借貸或舉個人或家庭的全部財產進行投資,被騙後損失慘重。此外,因年輕人較多地接觸網路,在網路金融平臺的投資者中,以80後、90後的群體為主。
(五)黑灰產業鏈形成,網路金融犯罪呈現產業化
網路金融犯罪呈現跨部門、跨行業的趨勢,透過網路,不同型別的違法行為人“聯絡”起來(存在行為人無主觀聯絡意思,但客觀屬於聯絡關係的片面共犯),形成了黑灰產業鏈。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此種產業鏈的分工日趨精細,且突破了傳統的犯意聯絡,打擊難度大。
(六)追贓挽損難度大
網路金融犯罪中,行為人透過第三方資金託管、利用虛假賬戶轉移資金等使得資金的流向複雜,甚至將資金流向境外,使得司法機關追贓挽損的難度增大。許多網路金融犯罪案件判決後,投資者被兌付的比例不到10%。(圖片來源:colorhub.me,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