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哈薩克液化天然氣價格大幅上漲引發多地民眾的不滿。自1月2日起,哈薩克西部的曼吉斯套州和該國最大城市阿拉木圖先後爆發集會抗議活動,且暴力程度持續升級,逐漸演變成示威衝突,最終失控進而蔓延全國。1月5日,抗議民眾闖入阿拉木圖市政府大樓等辦公場所肆意破壞,造成大量公共財產損失,導致至少8名執法人員喪生、317名警察和國民近衛軍官兵受傷。
當地時間1月5日,哈總統託卡耶夫召集哈薩克緊急國安會議,向集安組織提出“派兵協助應對恐怖威脅”的請求。集安組織集體安全理事會輪值主席國亞美尼亞的總理帕希尼揚於6日在社交媒體上宣告,鑑於到“外部干涉”對哈國家安全和主權構成的威脅,集安組織集體安全理事會決定在哈薩克短期部署維和部隊,以確保當地局勢穩定。如今,該組織已向哈薩克派出臨時集體維和部隊,包括俄羅斯聯邦空降兵分隊和部隊以及白俄羅斯、亞美尼亞、塔吉克和吉爾吉斯斯坦武裝力量分隊。
此次集安組織向哈薩克的“雷霆出兵”有國際法上的法律依據嗎?與西方國家主張的“人道主義干預”有何區別?筆者將從國際法角度對本次行動的合法性進行探討。
和平時期跨境派兵的合法性問題
和平時期一國陸軍部隊成建制出現在另一國國土上是常有的事情,比如聯合演習、軍事基地,但一般都要簽署部隊地位協定或跨境協議。此外,出兵和使用武力並非同一概念。一方面,對一國使用武力不一定實際派部隊進入該國,比如美國經常對其他國家進行空襲,但並不派出地面部隊。另一方面,實際派出地面部隊的情況並非都涉及實際使用武力,比如不涉及強制行動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在外國軍事基地的常態部署都不涉及實際使用武力,這些在外國駐軍的情況下軍隊職責任務要嚴格受到多雙邊協議規定許可權(mandate)的限制。此處主要討論跨越國境派出軍隊的問題,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四種依據。
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
《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第二條第四款明確禁止會員國彼此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只允許有兩個例外:自衛以及安理會針對“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根據《憲章》獲批准的軍事措施。《憲章》授權的採取的軍事行動分為兩種:一是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因為沒有特別清楚的具體條款的規定,這種行動樣式在《憲章》中的依據一直有爭論,有人稱之為“第六章半”的行動。二是依據安理會授權的強制行動,比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後,在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下,美國召集39個國家,對伊拉克展開了“沙漠風暴行動”,第一次海灣戰爭打響。此外,按照《憲章》第八章區域辦法的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排除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用以應付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而宜於區域行動之事件者;但以此項辦法或機關及其工作與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符合者為限。”也就是說,《聯合國憲章》規定了維和行動、強制行動和區域辦法三種可能跨境出兵的情況。
他國政府的邀請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中規定:“一國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國實施某項特定行為時,該特定行為的不法性在與該國家的關係上即告解除”。早在1956年,便有匈牙利政府對蘇聯發出軍事幹預邀請的案例,當時“應邀干預”行為的合法性尚有爭議。此後經過諸多國家實踐,基於被幹預國政府同意(State consent)的邀請已經可以使干預國的軍事幹預行為合法化。此外,國際法院在剛果訴烏干達案中亦明確指出,受邀請的軍事幹預是“被允許的”。最近的例子便是海地對美國發出的邀請。去年7月,海地因總統莫伊茲遭暗殺而陷入政治危機,海地臨時總理克洛德·約瑟夫和美國國務卿布林肯通話時便提出了要求美國派遣部隊提供安全援助的請求,以保護海地的港口、機場、油氣儲存地等關鍵基礎設施。
人道主義干預
人道主義干預在國際社會上一直有爭執,一方面有人認為,基於國家和國際社會負有的“保護的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有權干預”人為的災難,而另一方面有人爭辯說應堅持不干涉內政原則。在2018年英美法三國對敘利亞發動的軍事打擊行動中,它們聲稱對敘利亞動武並非為了保護本國的安全而行使的自衛,而是所謂“為了防止阿薩德政權對其平民百姓使用化學武器”。此次軍事行動背後的企圖將該“人道主義干預”合法化的法律論證,引來了諸多國際法學者的批評。無論是從《聯合國憲章》的框架的角度,還是從國際習慣法構成的角度,人道主義干預都尚未構成對他國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
反恐怖主義
如同前文所述,普遍禁止使用武力是聯合國的一項基本原則,只有自衛以及安理會授權這兩種例外情形。該原則是被視為習慣國際法或絕對法的極少數強制性規範之一,反恐怖主義行動亦應受其約束。在當今國際社會仍未能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的大背景下,雖然國際恐怖主義在有些國際條約中被視為國際犯罪行為,但是對國際恐怖主義使用武力是否合法這一問題仍充滿爭論。如在美國領導的在阿富汗的反恐軍事行動中,雖然安理會1373號決議重申要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造成的威脅,但該決議全文並未出現“授權”二字。同時,習慣國際法上要求自衛權的行使須符合“必要性”與“相稱性”,這點亦在前文所述的準軍事行動案中得到國際法院的確認。
綜上所述,只有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和國家同意這兩種情形,是合法的無爭議跨境出兵依據,無論是人道主義干預還是反恐戰爭,作為出兵或使用武力的依據都還沒有形成國際共識。
集安組織出兵哈薩克有足夠合法性
首先,從集安組織所依據的條約上看,本次軍事行動具有合法性。根據《集體安全條約》第二條規定:“如果一個或幾個成員國的安全、穩定、領土完整和主權受到威脅……成員國應立即啟動聯合磋商機制……”;第四條規定,倘若有任何成員國遭到侵略,其他成員國接受該成員國請求後應立即提供包括軍事援助在內的必要援助。2009年2月4日,集安組織7名成員國中5名達成了建立集體快速反應部隊的協議,該部隊旨在擊退軍事侵略,開展反恐行動,打擊跨國犯罪和販毒,消除自然災害的影響。哈薩克作為集安組織的成員國,在簽署加入集安組織之時,便賦予了集安組織其他成員國在特殊情況下對其採取軍事幹預行動的正當理由。因此,集安組織各成員國本次向該國派兵增援的行為依《集體安全條約》的相關規定而具有合法性。從國際法角度講,集安組織依據條約應邀出兵援助哈薩克,其法理依據既可以是條約形式的國家同意,也可以說是一種區域安排辦法。
其次,從一般國際法上看,哈薩克的邀請使得集安組織成員國軍事幹預行為合法化。即使沒有《集體安全條約》,根據《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的相關規定,哈薩克總統所作出的邀請,足以阻卻傳統國際法中的他國軍事幹涉的違法性,使得本次派兵增援行動符合國際法相關規定。
得益於託卡耶夫總統“適當和及時”的求助以及集安組織的迅速反應,目前哈薩克的局勢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部隊已能夠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恢復法律和秩序。正如《全球事務中的俄羅斯》雜誌主編、著名國際問題專家費奧多爾·盧基揚諾夫所說,原本哈薩克的動盪本質上是國內問題造成的,但隨著國內抗議行動逐漸演變成為“恐怖組織”的外部侵略行為,事件性質上的變化,為哈薩克宣佈將事件定性為“恐怖主義威脅”的外部侵略,並向集安組織發出邀請提供了必要前提和正當理由。總而言之,本次派遣維和部隊行動的法律依據,無論是基於國家同意履行條約義務,還是《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規定的一種區域辦法,相較於西方國家一貫主張的“人道主義干預”和“反恐怖主義”都更為充分合理。
作者丨莫祖明, 經士智庫研究助理,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