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22號)顯示,當事人楚軼男因內幕交易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股份”,600100.SH)股票被證監會處罰40萬元。
2017年2月,同方股份總經理黃某1向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天誠”)總裁吳某提出同方股份擬收購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萊士”,002252.SZ)股權。2017年2月20日,黃某1在會議上提出同方股份擬採用換股方式收購上海萊士股權;2017年2月底,吳某與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簡稱“萊士中國”,上海萊士第二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黃某2同在英國開會。
除同方股份總經理黃某1、科瑞天誠總裁吳某、萊士中國實際控制人黃某2外,同方股份董事長周某業、黨委副書記張某路、董事會秘書張某園、總會計師王某滸、華融證券蘭某、施某姣、科瑞天誠董事長鄭某文等人均參與了本次收購事項的推進、商洽。
2017年9月15日,同方股份釋出《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告》,宣佈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2017年9月21日,同方股份復牌。
證監會判定,同方股份透過向上海萊士的大股東科瑞天誠、第二大股東萊士中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獲得上海萊士29.9%股權,屬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十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在公開披露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情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於2017年2月3日,公開於2017年6月20日。同方股份總經理黃某1,科瑞天誠董事長鄭某文、科瑞天誠總裁吳某是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
楚軼男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日常聯絡頻繁,關係非常密切。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楚軼男與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絡。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計劃代理人和楚軼男為委託人,分別認購8600萬元和4300萬元。楚軼男與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2017年3月2日簽訂信託合同,約定委託人均指定上海巨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巨谷”)作為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雲南信託按照委託人意願,聘請上海巨谷作為該信託計劃投資顧問,並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證券市場投資;投資顧問發出的任何有效書面檔案被視為是全體委託人發出的指令,後果由全體委託人承擔;楚軼男作為委託人B,信託的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均為楚軼男。
“聚鑫弘揚11號”賬戶2017年2月13日開立於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營業部,該賬戶僅能使用繫結特定MAC地址的電腦下達投資建議指令和交易指令。2017年3月10日至30日,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該賬戶透過電腦下單合計買入“同方股份”179.94萬股,成交金額2511.98萬元,投資建議指令由上海巨谷魏某盛下達,交易指令由雲南信託交易員下達。該賬戶合計買入“同方股份”的資金佔聚鑫弘揚11號資產初始淨值的20.42%,超過聚鑫弘揚11號可購買的最大資金量。
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28日、3月1日,賬戶將買入的同方股份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958.26萬元,虧損512.12萬元。
“聚鑫弘揚11號”賬戶交易“同方股份”的資金主要來源為2017年3月8日轉入的1.28億元。2017年3月2日,楚軼男從其招商銀賬戶轉4300萬元;同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浙江省分行託管專戶賬戶轉入8600萬元。
楚軼男招商銀行賬戶4300萬元來源為2017年2月23日、2月28日、3月1日分別贖回楚軼男理財產品合計4000萬元;2017年3月2日從楚軼男銀河證券資金賬戶轉入100萬元。其餘200萬元資金為楚軼男賬戶中原有資金。楚軼男承認,購買聚鑫弘揚11號的資金來源是鄭某文給予的買房資金。
因“聚鑫弘揚11號”賬戶僅能使用繫結特定MAC地址的電腦進行交易,楚軼男無法直接操作,由上海巨谷聚鑫弘揚11號信託計劃專案負責人魏某盛負責發出投資建議指令。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7年3月9日11時41分,楚軼男透過手機與魏某盛通話,時長3分21秒。3月10日,賬戶開始大量買入“同方股份”,直至超過信託合同約定的最大買入額。楚軼男對如何取得魏某盛的聯絡電話以及與魏某盛此次通話的原因無法解釋。魏某盛稱不認識楚軼男,不記得此次通話原因,亦不記得此次通話內容。上海巨谷及魏某盛對作出買入“同方股份”的投資建議沒有合理解釋。
此外,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楚軼男利用其本人賬戶於2017年3月17日手機下單買入“同方股份”25.88萬股,成交金額364.94萬元,於2017年3月21日、4月5日全部賣出,盈利6454.64元。
綜上,楚軼男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關係非常密切,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楚軼男與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絡,楚軼男利用聚鑫弘揚11號賬戶超量買入“同方股份”,買入意願強烈,買入原因異常,信託補充協議簽訂反常;楚軼男本人賬戶買入“同方股份”亦存在股票交易種類變化、虧損賣出等情況。上述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明顯異常,楚軼男對此沒有正當資訊來源或合理解釋。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認為,楚軼男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關係非常密切,楚軼男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絡,利用相關信託計劃及使用本人賬戶的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沒有正當資訊來源或合理解釋,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經合併計算,楚軼男本案內幕交易虧損,沒有違法所得。案件調查期間,楚軼男存在多次不接聽調查人員電話、多次更換所使用的手機號碼、更換手機、出境躲避調查等情形。
根據楚軼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楚軼男處以4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同方股份於1997年6月27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國核工業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0.09億股,持股比例30.11%。
上海萊士於2008年6月23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科瑞天誠為第二大股東,持股8.89億股,持股比例13.18%,RAAS CHINA LIMITED為第三大股東,持股5.48億股,持股比例8.13%。
上文中科瑞天誠董事長鄭某文為鄭躍文,上海萊士2020年年報顯示,鄭躍文為科瑞天誠實控人、董事長,上海萊士實控人。
此前,上海萊士(002252.SZ)公告,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誠及其一致行動人、萊士中國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低於Grifols,S.A.(“基立福”)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控制權變化前,公司的控股股東為科瑞天誠和萊士中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鄭躍文及Kieu Hoang(黃凱)。根據相關規則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依據,目前公司公司變更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狀態。
同方股份於2017年8月19日釋出的《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暨繼續停牌公告》顯示,本次交易的對手方初步確定為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RAAS CHINA LIMITED(萊士中國),二者均為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擬向科瑞天誠、萊士中國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合計購買科瑞天誠、萊士中國持有的上海萊士不超過 29.9%的股份。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
同方股份於2017年9月15日釋出的《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顯示,由於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須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事前審批,並須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公司及交易各方雖然不斷細化和完善交易方案,就交易方式等關鍵條款進行反覆探討和溝通,但截至目前未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或同意。鑑於此,公司及交易對方認為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不夠成熟,經審慎研究和友好協商,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資訊、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楚軼男)
〔2021〕22號
當事人:楚軼男,女,1983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楚軼男內幕交易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股份)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楚軼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2月3日,同方股份總經理黃某1向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天誠)總裁吳某提出同方股份擬收購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萊士)股權。
2017年2月20日前,吳某與黃某1就此事多次會談,確定了此次重組的換股初步方案。
2017年2月20日,同方股份董事長周某業、黃某1、同方股份黨委副書記張某路召開核心組會議,黃某1在會上提出同方股份擬採用換股方式收購上海萊士股權。
2017年2月,黃某1向同方股份董事會秘書張某園提出擬收購上海萊士股權的意向,要求張某園設計可行方案。
2017年2月下旬,黃某1、同方股份總會計師王某滸、張某園及華融證券蘭某、施某姣就重組方案進行了多次會商。
2017年2月底,吳某與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簡稱萊士中國,上海萊士第二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黃某2同在英國開會,吳某向黃某2介紹了同方股份擬收購上海萊士股權的意向,黃某2委託吳某繼續與同方股份進行溝通。
2017年3月初,吳某在其科瑞天誠的辦公室中向科瑞天誠董事長鄭某文匯報並溝通此次重組事項的換股方案。鄭某文對此次合作表示同意。
2017年4月16日,張某園向同方股份董事童某斌、同方股份李某航彙報了此次重組事項。
2017年4月20日,周某業、黃某1、張某園商議,決定公司4月21日停牌。15:00後,張某園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了停牌申請。當晚,張某園向公司的董事、監事發送微信,告知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停牌。
2017年4月21日,同方股份釋出《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21日起停牌。
2017年5月6日,同方股份釋出《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宣佈4月21日所述重大事項涉及重大資產收購,構成了重大資產重組。
2017年6月20日,同方股份釋出《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進展情況暨繼續停牌公告》,宣佈本次重組的標的資產為上海萊士不超過29.9%的股權。
2017年7月19日,同方股份與科瑞天誠、萊士中國簽署了《關於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意向協議》。
2017年9月15日,同方股份釋出《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告》,宣佈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
2017年9月21日,同方股份復牌。
同方股份透過向上海萊士的大股東科瑞天誠、第二大股東萊士中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獲得上海萊士29.9%股權,屬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十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在公開披露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情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於2017年2月3日,公開於2017年6月20日(以下簡稱內幕資訊敏感期)。黃某1,鄭某文、吳某是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楚軼男內幕交易“同方股份”的情況
(一)楚軼男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關係密切,聯絡接觸頻繁
(二)楚軼男利用“聚鑫弘揚11號”賬戶內幕交易“同方股份”的情況
1.聚鑫弘揚1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情況
聚鑫弘揚1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聚鑫弘揚11號)成立於2017年3月3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計劃代理人和楚軼男為委託人,分別認購8600萬元和4300萬元。
楚軼男與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信託)2017年3月2日簽訂的《雲南信託·聚鑫弘揚1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檔案—雲信信2017-256(2)號》(以下簡稱信託合同)約定:委託人均指定上海巨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巨谷)作為投資顧問為本信託計劃提供投資建議;雲南信託按照委託人意願,聘請上海巨谷作為該信託計劃投資顧問,並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證券市場投資;投資顧問發出的任何有效書面檔案被視為是全體委託人發出的指令,後果由全體委託人承擔;楚軼男作為委託人B,信託的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均為楚軼男。
2.“聚鑫弘揚11號”賬戶及交易情況
“聚鑫弘揚11號”賬戶為聚鑫弘揚11號開立的證券賬戶,2017年2月13日開立於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營業部。“聚鑫弘揚11號”賬戶僅能使用繫結特定MAC地址的電腦下達投資建議指令和交易指令。
2017年3月10日-30日,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聚鑫弘揚11號”賬戶透過電腦下單合計買入“同方股份”1,799,360股,成交金額25,119,754.2元,投資建議指令由上海巨谷魏某盛下達,交易指令由雲南信託交易員下達。該賬戶合計買入“同方股份”的資金佔聚鑫弘揚11號資產初始淨值的20.42%,超過聚鑫弘揚11號可購買的最大資金量。
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28日、3月1日,“聚鑫弘揚11號”賬戶將買入的“同方股份”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9,582,565.77元,虧損5,121,235.74元。
3.“聚鑫弘揚11號”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聚鑫弘揚11號”賬戶交易“同方股份”的資金主要來源為:2017年3月8日轉入的127,710,000元。該資金來源為:一是,2017年3月2日,楚軼男從其招商銀行524XXXXXXXXXX906賬戶轉入“聚鑫弘揚11號”三方存管銀行賬戶4300萬元;二是,2017年3月2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浙江省分行託管專戶120XXXXXXXXXXXXX329賬戶轉入“聚鑫弘揚11號”三方存管銀行賬戶8600萬元。
楚軼男招商銀行賬戶4300萬元來源為:2017年2月23日、2月28日、3月1日分別贖回楚軼男理財產品合計4000萬元;2017年3月2日從楚軼男銀河證券資金賬戶轉入100萬元。其餘200萬元資金為楚軼男賬戶中原有資金。
楚軼男承認,購買聚鑫弘揚11號的資金來源是鄭某文給予的買房資金。
4.楚軼男利用“聚鑫弘揚11號”賬戶交易的情況
“聚鑫弘揚11號”賬戶僅能使用繫結特定MAC地址的電腦進行交易,楚軼男無法直接操作“聚鑫弘揚11號”賬戶進行交易。聚鑫弘揚11號由上海巨谷聚鑫弘揚11號信託計劃專案負責人魏某盛負責發出投資建議指令。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7年3月9日11時41分,楚軼男138XXXXX611手機主叫魏某盛136XXXXX404手機,通話時長3分21秒。3月10日,“聚鑫弘揚11號”賬戶開始大量買入“同方股份”,直至超過信託合同約定的最大買入額。楚軼男對如何取得魏某盛的聯絡電話以及與魏某盛此次通話的原因無法解釋。魏某盛稱不認識楚軼男,不記得此次通話原因,亦不記得此次通話內容。上海巨谷及魏某盛對作出買入“同方股份”的投資建議沒有合理解釋。
5.聚鑫弘揚11號信託合同變更情況
2017年4月18日,雲南信託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計劃代理人、楚軼男簽訂《雲南信託·聚鑫弘揚1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補充協議(雲信信2017-256BC號)》(以下簡稱信託補充協議)約定:
信託合同第十二條第(四)款第(2)項:投資於單隻上市公司流通股(“興源環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除外),依買入成本計算,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的20%,其中投資於“興源環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依市值計算)可以達至本計劃資產淨值的90%,但不得超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變更為:投資於單隻上市公司流通股(“興源環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除外),依買入成本計算,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的20%,其中投資於“興源環境(300266)”、“捷成股份(300182)”(依市值計算)可以達至本計劃資產淨值的90%,投資於“同方股份(600100)”(依市值計算)可以達至本計劃資產淨值的50%,但不得超過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2017年4月18日信託補充協議落款時間為雲南信託蓋章的時間。工商銀行和楚軼男簽訂信託補充協議完成後,同方股份已經停牌。
(三)“楚軼男”證券賬戶內幕交易“同方股份”的情況
2017年1月26日,楚軼男銀河證券賬戶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陽門北大街證券營業部,開戶手續由本人辦理。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楚軼男”賬戶於2017年3月17日手機下單買入“同方股份” 258,800股,成交金額3,649,352元,由楚軼男透過本人138XXXXX611手機下單操作,交易的決策及實際操作人為楚軼男;2017年3月21日、4月5日,全部賣出“同方股份”,盈利6,454.64元。
“楚軼男”賬戶交易“同方股份”資金來源為2017年3月8日虧損617,558.7元賣出“捷成股份”所得部分資金、3月15日虧損21,532.5元賣出“雲南白藥”所得資金。
(四)楚軼男電話號碼變更情況
2007年至2017年11月,楚軼男使用的手機號為138XXXXX611。2017年11月,本案調查人員聯絡聚鑫弘揚11號投資顧問談話後,楚軼男登出該號碼。2017年12月,調查人員得知楚軼男使用手機號變更為135XXXXX906,試圖聯絡進行詢問後,楚軼男再次將手機號登出。
三、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楚軼男交易“同方股份”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楚軼男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關係非常密切。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楚軼男與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絡。
“聚鑫弘揚11號”賬戶方面,楚軼男利用該賬戶超量買入“同方股份”,交易行為與楚軼男和魏某盛的通話高度吻合,楚軼男及魏某盛對該次通話均無合理解釋,該賬戶投資顧問上海巨谷及魏某盛對買入“同方股份”亦均無合理解釋。
“楚軼男”賬戶方面,開戶至案涉交易之前,“楚軼男”賬戶從未交易過“同方股份”,虧損賣出其他股票買入“同方股份”,買入意願較強。
綜上,楚軼男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關係非常密切,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楚軼男與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絡,楚軼男利用“聚鑫弘揚11號”賬戶超量買入“同方股份”,買入意願強烈,買入原因異常,信託補充協議簽訂反常;“楚軼男”賬戶買入“同方股份”亦存在股票交易種類變化、虧損賣出等情況。上述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明顯異常,楚軼男對此沒有正當資訊來源或合理解釋。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楚軼男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關係非常密切,楚軼男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鄭某文存在大量通話聯絡,利用相關信託計劃及使用本人賬戶的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沒有正當資訊來源或合理解釋,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經合併計算,楚軼男本案內幕交易虧損,沒有違法所得。案件調查期間,楚軼男存在多次不接聽調查人員電話、多次更換所使用的手機號碼、更換手機、出境躲避調查等情形。
根據楚軼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楚軼男處以4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2月29日
(來源: 中國經濟網)